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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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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章程(注释稿)(第二轮修改稿)(年月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月日市罗湖区教育局核准)序言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前身为“市翠竹小学”,创建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〇〇三年九月,为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经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原翠竹小学与原翠华小学合并成立新的翠竹小学;二〇一一年九月,为进一步充实外国语教案特色,经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历史沿革的说明依据: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市翠竹小学更名为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的批复》(罗府函〔〕号):“经研究,同意将‘市翠竹小学’更名为‘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请依相关程序和规定完善登记手续”批复日期为年月日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为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依法办学,规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目的、依据的规定依据:.章程是学校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章程自主管理。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年至年初,省、市、罗湖区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章程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地方性文件,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那么反映本校在章程文本中拥有“个性”特点第二条 学校全称:市翠竹外国语实验学校,简称为“翠外”()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为学校法定地址:市东门北路号学校设两个校区,一校区位于市东门北路号,二校区位于市东门北路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办学地址学校邮政编码为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名称与住所的规定依据:.学校的名称与住所,与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号)所表述的名称与住所一致,学校系罗湖区政府投资兴建,年月交付使用.文中表述的校名简称,那么是学校师生及学校辖区的外界人士对本校的一种习称.校名的中英文对照,那么强调学校要与国际接轨,将学校置于国际环境之中《教育法》第六十七条提及“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第二十一章项明确提及“教育国际合作”。

      .邮政编码系学校所在辖区的邮政编码第三条 学校隶属市罗湖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办学性质的规定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从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号)的文本表述中:“法人证书”反映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即“事业组织”,学校的主管单位为“市罗湖区教育局”.事业单位有三种形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要标志是指该单位是否得到财政的全额拨款从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号)的文本表述为:“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由于学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单位,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因而具有“非营利性”的属性第四条 学校的学制为全日制六年制小学,共个班,其中一校区个班,二校区班,最终以罗湖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说明:本条是对学制与办学规模的规定依据: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号)的文本表述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原那么和基本制度,依法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学校的教育事业,办党和人民满意的学校。

      说明:本条是对办学思想与基本工作原那么的规定依据:.本校认为,办学的指导思想具有长期性、持恒性、稳定性的特性,不应过于追逐时代潮流进行设定,因而引用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国家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那么与基本制度”的提法.“依法办学”系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号)文件中的提法.“实施素质教育”的提法,系引《义务教育法》(修改版)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表述.“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一词,系总书记在年教师节座谈会上讲话中的核心容,是时代赋予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任,也应作为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前行动力与目标学校的工作原那么所表述的是历任学校班子所确定的工作原那么,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第六条 学校的文化体系:(一)办学宗旨:坚持“教育为本,素质第一”,坚持学生和教师“双向成才”,坚持抓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创造优良育人环境;(二)办学目标:成为省、全国及至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辐射力的名牌学校;(三)办学理念: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四)校 训:守时、守信、律己、宽人;(五)校 风:活泼、求真、合作、发展;(六)教 风:爱生、勤教、团结、争优;(七)学 风:我要学、我会学、我能行。

      说明:本条是对办学宗旨等核心文化体系的说明依据:.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学校办学使命的核心容,它既是办学中的一种组织使命,同时也是对未来办学中的一种战略选择与描述,与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本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号)文本中的“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表述词意基本相同.办学目标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学校发展前景的形象设计,是学校未来要达到的质量水平标准办学目标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教案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紧密结合学校历史与传统,经过总结而提升出来的办学理念是学校基于“办怎么样的学校”和“怎样办好学校”的深层次思考的结晶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的办学理念提出,是两任校长领导班子结合著名教育家林格先生在学校的考察,尊重学校实际情况,经历多年教育实践得出的经验概括校训,乃一校之训诫、训导,是学校对师生的鼓励、鞭策和勉励由于“校训”具有学校文化的传承特质,因此本校在实践中不能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校训的随意变更本校校训的表述源于本世纪初本校对“校风”的表述具有文化传承特质学校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为学生服务,所以在校风的设定上,主要是面向学生,培育符合学生成长规律的个性与品质,并养成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力。

      教风是一个教育群体的德与才的统一性表现,是该教育群体整体素质的核心,是教师队伍在道德、才学、作风、素养、治教等方面的集中反映教风是校风的重要组成部分爱生、勤教、团结、争优”的教风体现出对学生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又突显老师群体之间和谐相助、积极进取的精神,与学校办学宗旨紧密相扣 “我要学、我会学、我能行”的学风是专指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方法与信心第七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的规定依据:.正文前两句的表述源于《义务教育法(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案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正文中“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源于《教育法》第八条.正文中“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源于《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项、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项“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及学校法人证书表述的学校隶属关系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案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字。

      说明:本条是对教案语言、文字的规定依据:.本条正文源于《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案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案,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字”.《面向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项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体系,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容.由于学校所处的地域特点,粤、客家、潮汕等方言成为本地居民的主流语言为规教育教案用语,因此学校依法使用普通话第二章 学校成员【说明:本章是对学校成员的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五个方面阐述了“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学校章程要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理应将“学校成员”置在章程的重要位置.“有学生,才有学校;有好老师,才有好学校”基于这种认识,本章程将“学校成员”作为仅次于“总那么”的重要地位,排在“第二章”第一节 学生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的受教育者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定义的规定.“学校依法录取”,是学校贯彻《义务教育法》并执行《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按照划定的招生地段受理学位申请,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位统筹安排。

      .“国家统一学籍”,系依据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表述年秋,全国使用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为每名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对学生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第十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公平的素质教育;(三)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XX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六)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七)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八)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力的规定依据:.本条第项、第项的制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第一章第项“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款的相关表述.本条第项中“按规定的条件”,主要是指某些课程受到教育资源(场地)或师资的制约,只能在某个年级或某些学生中开设如游泳课,学校每年安排在五年级开设.本条第项的制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表述.本条第项的制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项“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XX管理的渠道……”进行表述.本条第项的制定,根据《义务教育法》(修改版)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第四项“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进行表述.本条第项的制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项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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