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doc
5页<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2.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3.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4.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5.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9. 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10. 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11. 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12.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13.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15. 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16. 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17.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18.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19. 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20.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21.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23.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24.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25.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26.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27.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28.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9.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3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31. 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3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33. 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34.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35.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6. 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37. 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8.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39.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41. 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42. 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43. 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44.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45.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47. 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48.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49.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50.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51.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52.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53. 本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54. 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55.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56.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57.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58. 派生证据: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59.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60.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61. 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62.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63.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64.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65. 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