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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部门法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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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 文档编号:316747775
  • 上传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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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法的部门法属性    ●杭州/柴书英 季任天关于知识产权法的部门法归属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从增进社会福利的角度将其归人社会法;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及行使都与行政机关息息相关而将其归入行政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把专利权、商标权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称的其他知识产权,纳人民法范围而认为知识产权法也自然属于民法范畴笔者认为,这几种观点仅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某一方面的特征,不是全部特征陈乃新教授关于经济法的增量利益理论,从理论上为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这一结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归纳之,大概有两类:一类以“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考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国家协调论”、“国家干预论”、“国家调节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调制关系论”等经济法理论;另一类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历程即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代表理论是“增量利益关系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增量利益关系”第一类观点虽然已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推进了一大步,即指明了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或者还有调整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但未能回答认识它们内容上的同质性、指明母关系与子关系之间的自足性、阶级性问题。

      笔者赞同第二类观点该观点认为,经济法是遵循剩余价值规律的法部门,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手段、利益本位上不同于民法、行政法民法强调对既得利益的保护,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共同协作生产、实现分配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这种关系的特征,是谋求社会财富增加的增量利益,它是通过“利总体”达到“自利”的组合性发展行为模式,即通过调整各个经济实体内部共同协作生产、分配剩余价值关系,从而实现各经济实体的增量利益,最终达到增加整体社会财富的目的根据以上所述,增量利益理论从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角度,说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增量利益这与民法、行政法等调整存量利益关系有很大的不同,它体现了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我们探讨知识产权法是否也调整这种增量利益关系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和专利权)并不是自然创造产生的私权,更不是“天赋人权”行为人付出大量艰辛的创造性劳动,创造出一种比自身利益更大的财富,这种智力成果与以往的财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但不容否认的是,这种智力成果不仅属于一种增量利益,而且这种增量利益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从归属的角度看,这种利益当然归属于它的创造者,这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属于它的创造者的增量利益,这种增量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剩余价值。

      这种剩余价值除了与它的创造者有关,还与创造者以外的其他人(或者说公共社会)有关即它的创造者在享有这种增量利益时,要考虑公共利益的权衡;在行使他所享有的增量利益时,同时满足社会对这种增量利益的需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形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并非完全表现为无形财产权人对无形财产的直接利用,而通常表现为知识产权产品的创造——使用过程即无形财产的实现,需要紧紧依赖于他人‘使用权’的实现所以在行使他所有的增量利益时,同时满足社会对这种增量利益的需要,例如,把一项专利发明投入生产领域,涉及这种产品如何满足专利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甚至如何满足同业竞争者对这种专利的需求(通常情况下是通过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形式),最终实现一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良好运行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在处理一种共同协作生产、分配剩余价值关系,从而实现各经济实体的增量利益的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本质属于经济法保护的法权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与民法和行政法一样,通常也要通过法权(由法律赋予人们某种权利或权力的总称)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法权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体现主体的个体的和近期的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增量利益的共同创造,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和分享关系所应设置的法权;另一类是体现主体的普遍的和长期的(或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增量利益的创造、实现和分享之再循环关系的法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也可分为两类,分属于以上两类经济法法权。

      1.知识产权法的权利本质表现为:(l)知识产权人个体现有或即将享有的基于知识产权创造、实现和分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这就是说,人必须对其内在的劳动力享有权利,否则就不能从法律亡保障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社会化生产就进行不下去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说:“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存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的情况下,事[来自Www.lw5u.coM]情就是如此2)同时还要尊重其他人在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地位知识产权法分别对这两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知识产权法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有两层含义: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的保护,未经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这是对劳动力价值的一种肯定但是同时,权利人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由于权利人创造知识产权利用了社会财富,这种财富反过来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在肯定权利人独占地位的同时,知识产权法也相应规定了知识产权使用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使用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的约定许可使用,转让和抵押制度通过这些途径,试图利用合理协商达到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增量利益的目的二是知识产权法还作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权利穷竭等规则这些规则是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为了使社会也能最大限度地分享知识产品,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制定的这样,一方面肯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独占权,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和分享知识产权的关系2.知识产权法的权利本质表现为:从长远看,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享有的创造、实现和分享关系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并未让知识产权无限期地享有,它对知识产权作了期限的规定例如,著作权的期限是作者终身及死后的50年,专利权中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续展)期限一到,这些知识产权就进[来自Www.lw5u.Com]入了公共领域,无偿为人类谋福利,使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其实,商标续展也体现了这一点商标法未规定商标保护期过后商标权即告消灭,而是赋予了商标权人续展商标的权利,这表面上看是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实质上却体现了对社会公众的关怀,即体现了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从商标权人的角度讲,如果这个商标没有再创造价值的可能,自然他不会申请续展,反之商标权人会毫不犹豫地续展商标专用权,使该商标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讲,商标权的续展为公众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注册商标来认定所使用的商品的信誉,并且注册商标使用得越持久,对公众的指导作用就越明显这就是驰名商标体现出来的魅力因此,从长远看,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享有的创造、实现和分享关系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的期限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调整了人与人之间增量利益的创造、实现和分享的再循环关系对知识产权所作的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既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的传播,也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了知识产权独占性和知识产权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了增量利益的再创造、增量利益实现和分享的再循环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的法权是同一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从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看,经济法是以维护整体利益为媒介,最终以维护个体增量利益最大化为内容的法经济法的导向转向了创造适度、公平的竞争,以维护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有些人一谈到个体利益,就想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实际上,经济法也高度关注了这一点在私权领域,国家鼓励并保障公民的创造活动,促进增量利益的创造,并使之利益最大化;在公权领域,国家通过制定竞争规则来促使增量利益的有效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看,是通过鼓励智力开发,维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创造者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加快社会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法很明显是在保护一种私权,其保护的途径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予以确认、保护,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保障知识产权的实现,从而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在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中,借助了整体利益,即从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制定竞争规则,进行宏观调控,使知识产权在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有效实施当然,这些竞争规则和宏观调控有些在表面看来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如规定专利品在获得专利权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实施,要强制实施或专利权将不再被保护,这一规定表面看是在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而实际上是在鼓励专利权人及时实现专利权,获得增量利益最大化,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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