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docx
18页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202x年x月x日点击查看更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额如何确定 篇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23年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其次章 拆迁管理第四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供应有关资料,其中拆迁打算和拆迁打算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状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估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供应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爱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第七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平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担当,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转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二)转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拆迁人应当依据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第十一条 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阻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像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 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正、公正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托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托付评估费由异议方担当第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依据下列方式补偿、安置:(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拆迁人以重置价供应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依据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第十九条 拆迁人供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平安标准。
拆迁人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布局、设施等应当便利使用,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并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转变房屋布局、设施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依据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其次十条 拆迁无人主见、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据《条例》其次十九条处理其次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支配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其次十二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支配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次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赐予补偿其次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元以上202x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实施拆迁的;(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阻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其次十六条 ,由上级主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拆迁裁决不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三)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托付直接实施拆迁活动的;(四)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或者拆迁评估单位的;(五)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赐予惩罚第五章 附则其次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用和补偿其次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篇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202x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2x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2x年6月13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当进行,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相互协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当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其次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打算和拆迁打算;(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赐予答复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第十一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转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