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doc
5页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1、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 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 〔2004〕10号)第二条第(一)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 批和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 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 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 行)》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民办 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相应的审批机关颁发。
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 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4〕129号)第二条 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省、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进行初级工(五级)、 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17个经济扩权县(市)以及萧山区、 余杭区、鄞州区劳动保障局可以审批所在地培训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 民办学校 4、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9〕21号)第七条第(三)项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5、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第二条第2款 ……第2项技师(二级)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对各县(市)和鄞州、镇海、北 仑等区放权…… 二、受理条件 1、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 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 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 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 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含招收住宿学 生的食宿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4、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 习工位(详见具体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5、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 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有5人以上组成, 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 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 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 数的四分之一; 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 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 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3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 经历。
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 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7、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 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 (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 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9、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要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 产) ; 10、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详见具体 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三、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式3份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3份 5、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 6、单位办学应出具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 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联合办学的还应 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7、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 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8、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验 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0、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及消防验收报告自有场地的民办培 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原件、 复印件以及场地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11、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2、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 供目录及编者) 。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4、受理流程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受理; 2、审核并实地踏勘; 3、条件符合,核发办学许可证 6、重要提示 1、从事职业培训活动,除获取本许可以外,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许可(准 入) 2、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①学校名称、校址(要求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 ; ②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 式;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 规则等;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⑥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⑦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⑧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⑨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格 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或申 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浙江省***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 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 、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 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 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 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