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国内外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与法规比较情况.doc

4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15719900
  • 上传时间:2017-11-0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82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国内外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与法规比较情况(一)营养标签法规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见表 1从表 1 可以看出, 以上各地区国家均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来规范营养标签除中国外,营养标签要求针对整个食品类别,一些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制性,一些则指出“如产品进行营养宣传,则要求强制标注”的管理方针与此对照,中国只有一个针对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标准(GB 13432),它只强调了此类产品的标签要求,其它食品无论进行营养宣传与否均不在管理之列从上表还可看出,营养标签标准、法规是近十年来的产物,并且发展很快,这也是适应国民营养健康意识增强的趋势,而且随着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营养健康认识的提高,各国相关法规标准还在不断修订和完善表 1 各国营养标签法规标准适用范围及强制效力比较国际组织或国家 相关法规及颁布时间 适用范围及强制效力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声明的通用标准(1985)适用于特殊营养食品,即经特殊加工或配方,满足那些因某种生理状态和/或某种疾病人群的特殊膳食需要的产品(强制性 )CAC营养标签法典准则(1985 ,Rev1.1993)营养声明使用准则(1997)适用于所有食品,如产品进行营养宣传,则营养标签是强制性的,其它情况下,营养标签是非强制性的。

      欧盟(EU) 食物营养标签法令(1990) 适用于所有直接供人食用的食品(包括餐饮食品,天然矿泉水和营养素补充剂除外)如产品进行营养宣传,则营养标签是强制性的,其它情况下,营养标签是非强制性的中国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1992) 婴幼儿食品、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强制性) 美国 营养标签与教育法(NLEA,1990) 几乎所有食品都强制要求进行营养标签,其中可豁免的食品有肉禽食品、即食食品、散装食品、医用食品、咖啡、茶和一些调味料等日本 营养改善法(248 号)(Final act,1995)除肉禽以外的加工食品均要求进行营养标签(强制性) 二)营养成分标识1、标识内容 见表 2从表 2 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要求标示的营养物质有热量、蛋白质、总脂肪、总糖类,一些国家为在标签中提供更多的营养健康信息,还要求对不饱和脂肪酸、胆固醇、食用纤维、钠等进行标识从上述比较中我们发现各国对于营养标签中必须标示的内容无论规定得具体还是笼统,都要求对几种基本营养物质的含量进行标示,对该产品营养宣传(声明) 所涉及的营养素也规定标示其含量,而对其它营养物质则由厂商自行决定是否标示表 2 营养成分的标识内容比较国际组织/国家 标示内容及顺序 说明CAC 热量值、蛋白质、脂肪、可利用的糖类(不包括膳食纤维)、其它营养声明所涉及的营养物质。

      1、如营养声明中涉及了糖类的种类和量,则应标出其中糖、淀粉或其它糖类成分的含量2、如营养声明中涉及了膳食纤维,也须标出膳食纤维的含量3、如营养声明中涉及了脂肪酸的类型和含量,则须标出其中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4、维生素和矿物质为非强制性标注内容欧盟 方式 1:热量、蛋白质、糖类、脂肪方式 2:热量、蛋白质、糖类、糖、脂肪、饱和脂肪、膳食纤维、钠1、如营养声明中涉及了糖、醇和/或淀粉, 那么在标出糖类之后还应分别标出各自的含量2、如营养声明中涉及了脂肪酸的含量、类型和/或胆固醇的比例,那么在标出总脂肪之后还应分别标出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脂肪以及胆固醇的含量3、除 1、2 两种情况外 ,上述营养物质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标识要求是非强制性的中国 热量、蛋白质、脂肪、糖类、维生素、矿物质针对特殊营养食品其它食品可参照特殊营养食品热量及营养素标注方法(GB 13432—94 附录A)美国 总能量、脂肪供给能量、饱和脂肪供给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不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胆固醇、钠、钾、总糖类、膳食纤维、可溶性纤维、不可溶性纤维、糖、糖醇、其它糖类、蛋白质、维生素 A、以 β 胡萝卜素形式出现 VA 百分比、维生素 C、钙、铁和其它与健康相关的营养素。

      1、黑体的为必须标注的内容,其余为自愿标注内容2、如在营养声明中涉及某种营养成分,则该成分为必须标注内容日本 热量、蛋白质、脂肪、糖类、无机盐(钠)、维生素(具体名称)2、营养成分的表述方式 见表 3从表 3 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每 100 g、100 mL 或一份食品为单位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标示方式可以用含量数值或含量占营养素日需要量(RDA) 的百分比表示, 也可采用将营养素日推荐摄入量列出对照的方式在这一点上只有中国尚未将营养素日推荐摄入值应用于营养标签中(而美国是要求强制标注的) 每份餐量”和“ 营养素日需要量 RDA”的引入对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摄取能量和营养物质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对于食品管理和监督人员来说, 这种标示方式又不便于产品的质量检测,因为首先“每份餐量”缺乏标准化,不容易控制个体间的差异;其次各国用于营养标签的 RDA(Recommended Daily Value)、 RDI(Reference Daily Intake),NRV(Nutrient Reference Value)的涵义又有不同(本文略),现美国正着手对 RDA 进行改革,理由是对膳食中与慢性病相关的营养素及摄入量有新认识:一些营养素需标示上限,防止中毒危险, 增加一般传统认为不是营养素但却与健康相关的物质等等。

      目前比较统一的方法是用每 100 g(mL)食品所含营养成分的含量表示同时鼓励在营养标签中采用“每份餐量”和“营养素日需要量 RDA”的概念,以便于指导消费表 3 营养成分表述方式比较国际组织或国家 标注单位 营养素表示方式 说明A以 100 g 或100mL 食品为单位B以“每份食品(1)”为单位a以公制计量单位(mg,μg,I.U.)数值表示b标出 RDA 的百分比CAC 规定(强制性) 可作为一种选择(要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份数)规定(强制性) 可作为一种选择1.标注单位可为每包装...2.B、b 组合可作为标注维生素和矿物质一种选择欧盟 规定(强制性) 可作为一种选 规定(强制性) 规定(维生素和择(要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份数)矿物质是强制性)中国 规定(强制性) 可作为一种选择规定(强制性) 无特别规定美国 规定(强制性) 规定(强制性) 规定(强制性) 规定(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是强制性)*蛋白质、总脂肪要用“g/份”表示日本 规定(强制性) 可作为一种选择规定(强制性) 标示决定日本人营养需要量的营养成分时,同时注明其营养需要量的数值注:(1)或称“每份建议食用量”(三) 营养宣传信息1、营养物质含量水平声明 这是对产品所含的某种营养素水平进行描述,如“钙源”、“高纤维素”、“低脂”等。

      具体比较见表 4从表 4 可以看出以上国际组织和国家均允许在食品标签中进行营养物质含量水平的声明而 CAC、美国和日本制定了比较具体的营养物质含量水平的声明要求将营养物质含量声明与具体含量的规定相结合,对于规范营养声明,防止夸大宣传,保护消费者对营养物质需求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表 4 各国营养素含量水平声明比较国际组织/国家 说明CAC 允许,有详细具体的含量要求见附件 1)欧盟 允许,但无进一步规定中国 允许,但无进一步规定美国 允许,有详细具体的含量要求见附件 2)日本 允许,有详细具体的含量要求,如“低钠盐食品”应为同类食品钠含量的 50%以下高蛋白质食品”应是一般同类食品蛋白质含量的 2 倍以上2、营养物质含量比较声明 将两种或多种食品的营养素或热量水平进行比较性的说明,如“降低了的”、“低于”、“高于”等具体比较见表 5表 5 营养物质含量比较性声明国际组织/国家 说明CAC 允许,有具体的标注条件,被比较的食品需列出其各自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值,其能量和营养素含量差异应分别在 25%和 10%以上才可进行比较声明欧盟 允许,但无进一步规定中国 允许,但无进一步规定美国 允许,有具体的标注条件,在该食品每次习惯消费量中营养物质含量与相对应的参考食品差异在 10%以上。

      见附件 2)日本 允许,但无进一步规定进行营养声明的产品,无论经过或未经过营养素调整,这类含量比较的宣传用语都较为常见调整营养素的产品与普通的对应产品作比较;未经过营养素调整,但其本身的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具有特殊意义时也可与类似的产品作比较,因此需在相应的标准法规中规范这类用语CAC 和美国都对此有一定要求,可为其他国家提供参照3、营养物质的生理功能声明( 或营养价值声明) 这是指描述营养物质对人体生长、发育和正常机能所起的作用如“钙质有助于骨骼强壮和牙齿的牢固”、“蛋白质有助于构筑和修复机体组织”、“铁是红细胞生成的一个因子”、“维生素 E 可防止机体脂肪组织氧化”等具体比较见表 6表 6 营养素生理功能的声明从表 6 可见,美国对于一般的营养素功能宣传只要不涉及疾病,就以“功能/结构声明”看待,它须是科学上达成一致的看法,对它的要求没有对健康声明 (Health claim)严格这一点与 CAC 标准较为吻合中国和日本允许此类宣传的条件十分严格,需进行个案审批 ,审批程序同“保健食品( 中国)”或“特定保健用食品( 日本,FOSHU)”4、营养物质的健康声明(保健宣传) 这是指表明、提示或暗示食物中的营养物质 (或成分)与疾病的关系。

      具体比较见表 7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国的法规标准中,均指出食品标签不得宣传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这是食品区别于药品的关键但近年来食品在饱腹、营养的传统功能上又开发出各种保健功能目前的趋势是一方面各国在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时对此采取了审慎态度, 以避免误导消费者一方面又在逐步建立其健康宣传的科学依据,使其合法化,顺应市场需求当前中国和日本都制定了专门性的保健食品管理法规(独立于一般营养标签的标识规定) 欧盟虽未在其法令中批准此类标签标识,但具有明确功效成分和科学验证依据的产品可以以功能食品上市销售表 7 各国有关健康声明的规定比较国际组织/国家 是否允许 说明CAC 是 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国政府自定欧盟 否中国 是 需按保健食品审批程序进行具体标签说明书的认定美国 是 有十种健康声明允许使用这些声明可涉及营养素与降低疾病发生危险性的关系每种声明的许可由 FDA 向社会公布进行此类宣传的产品需有一定的营养要求日本 是 需按特定保健用食品 FOSHU 进行逐一产品的审批摘自:赵丹宇. 国内外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与法规比较研究 [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0, 12(02):12-17.国际组织/国家 是否允许 说明CAC 是 1、只适用于制定了营养素参考值(NRV)的那些必需营养素;2、产品为所涉及的营养物质的良好来源;3、营养物质功能宣传应为经权威部门认定的科学共识;4、不得表明、暗示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

      欧盟 否中国 否美国 是 在美国属“功能/结构声明(function/structure claims)”(功能/结构的声明是描述某种食物或食物成分对机体组织结构或功能产生的作用FDA 特别将这类声明区别于 NLEA 的健康宣传之列,因为它并没有直接将食物成分与疾病或某种健康状态相联系)这类宣传遵循 FDA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第 403 条(A)的通用规定来进行管理,保证其标示正确,不会误导消费者日本 是 需按营养改善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如“增进健康,改善膳食习惯”等语句。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