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3页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网点)安全经营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 ,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网点)(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在 XX 侗族自治县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网点)以其法人或个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金缴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元/企业(网点)进行征收,存入指定银行,在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使用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XX 侗族自治县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的确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利息计入风险抵押金专户 年度内企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未使用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六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金缴纳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三)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审批金额支取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被实施行政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度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被实施行政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及时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等原因撤销抵押金专户,必须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证明原件到代理银行核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风险抵押金监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风险抵押金监管职能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一、对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使用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和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额度进行核定,并向代理银行发送风险抵押金收支指令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把对风险抵押金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监察监管工作对企业不按规定拒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理银行及其各网点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收集、汇总风险抵押金各种统计报表及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管人报送建立健全风险抵押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 二、对监管人所发送风险抵押金使用指令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经双人复核审核无误后制作划款指令,并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实时跟踪,确认指令执行结果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企业未经审批,各代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因代理银行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代理银行及其各网点应随时满足各级风险抵押金监管机构对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检查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限制以及监管人约定的其他监督内容进行全面监控发现监控内容不符合约定或有关法规要求时,立即通知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同时制作提示函书面通知风险抵押金所有人 四、风险抵押金应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风险抵押金运用情况及结果,并接受监管人或聘请的独立会计审计机构的审计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 XX 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