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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定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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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定位 摘要: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一直以来有关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讨论一直是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要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条开宗明义的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但其中仍存在很多争议性问题本文从人身关系的概念界定、在各学说中的表现及民法调整对象确实立改变历程等方面对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定位价值问题加以粗略讨论,最终折射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应采先人法后物法形式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前置定位 民法编制体例   任何独立的法律部门,全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也不例外所谓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现在,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要求:中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条开宗明义的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有关这条要求是否精确妥当,在中国民法学者中也产生了很大分歧因为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仅对人身关系概念的界定和它在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定位价值问题加以简略论述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界定  人身关系,是和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表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含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声誉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称、声誉等人格利益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入配偶关系、父母儿女关系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基础特征以下:  首先,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全部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其次,人身关系和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最终,人身关系表现的是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表现财产利益  二、人身关系在国外相关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中的表现  (一)老平行线说  最早的平行线说是盖尤斯开创的盖尤斯是以教科书体例设计的方法表示自己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看法,开创了当代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内涵描述模式这种学说在当代还被变造为两种类型,其一为德国式变造,其二为阿根廷式变造  1 德国式变造中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个是将人法缩减成了家庭法,排除了人法中显著含有含有公法性的人格权,因为这种缩减,使过去平行的“两条线”长短不一,我们称之为“不对称平行线式”。

      第二种是将人法和物法的位置调了个个,强调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身关系的主要性,有物文主义倾向  2 阿根廷式变造中人身关系的特点  首先,它采取了人身关系优先于财产关系的立场,故有些人文主义倾向它最引人注目标地方是不讲调整“人身关系”,而是直接讲调整“人”,因为“关系”轻易被了解为横向关系,说调整人,就能够把人格问题的纵向性质凸现出来其次,它深入揭示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两个维度:横向的人身关系和纵向的人身关系  (二)新平行线说  此说抛开盖尤斯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平行结构,采取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平行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其中和人身关系联络最为紧密的立法例就是前苏联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描述转化到东欧剧变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要求  前苏联建国后,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上采取德国式变造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要求:“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因为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发的财产关系,和和财产关系相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一定义的简化表述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然而,东欧剧变后制订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却转向确立(绝对权)——调整(相对权)的新平行线结构。

      把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改造为“民法确实立和调整对象理论”确立”的对象是民法中的纵向关系,它包含“人”和“物”二者,前者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人格,这是被老平行线说置之不理的民法要素:后者是全部的绝对权的发生依据和实现程序调整”的对象是民法中的横向关系,包含协议关系和其它相对权关系  三、将人身关系纳入民法调整对象的过程  (一)解放后50年代至改革开放前  解放后50年代的民法学者深受苏俄民法典的立法例和民法理论影响,当初中国完全继受前苏联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最经典的实例是,1958年出版的第一部民法教科书《中国民法基础问题》如此定义民法调整对象:民法除了关键调整财产关系以外,还附带调整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该人身非财产关系特指“因创造、著作发生的关系”  (二)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后,佟柔教授等民法教授们开始对前苏联民法理论开始进行全方面改造,对于人身关系的定义加以创新,在这个基础上,1986年诞生了被称为公民权利宣言书的《民法通则》,其第2条正式要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定义去掉了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表示,改称“人身关系”这一条能够说开创了中国人身关系立法的新局面,为今后相关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前提。

      中国民法学界开启了把人身关系分解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趋向人格关系被解释成详细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被一分为二,首先是亲属法中的身份关系;其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身份关系,由此实现了中国人身关系理论对苏联的对应理论的超越但其中也有所缺点,其一,有关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关系一直没有和保护详细人格权意义上的人格关系区分开来,这是人身关系的次序在立法和学说上全部被排在财产关系以后的根本原因:其二,中国学者尽管在研究民法的近代变迁的过程中对亲属法外的身份关系作了有意义的研究,但缺乏把这种身份整合进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中的尝试其三,在接收西方法的身份关系理论的同时,包含我在内的中国学者有放弃苏联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意义上的身份关系,把这种关系解释成单纯的亲属关系的倾向  但不论怎样,以《民法通则》的要求为基础,中国学者不停把新的原因添加到现有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上来,开始重新思索和界定人身关系的内容,回归传统民法的人身关系了解  四、人身关系前置于财产关系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民法通则》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要求是采取了财产关系前置于人身关系的模式,这表明了我们对于财产关系的重视,而将人身关系置于第二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们对人身关系研究的不足和忽略。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各个国家的民法全部被认为反应商品关系及其价值规律的社会关系,而忽略民法实际上的论述次序是由人及物的次序,先要求民事主体,然后才要求多种权利的客体和主体问经过客体发生的关系,强调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而忽略其调整人身关系的理论倾向,引发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颠倒这种主流思想错误导向至今,淹没了一个正确的支流观念  民法民法,首先是以民为法,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法,以“财”为本的民法是以人为出发点,也是以人为归属点的所谓的民法规范全部是以对人的保护为中心要求的,所以,人身关系相对于财产关系的前置表述,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无关紧要,而是展示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  这种将人身关系前置定位的价值取向和现实意义在哪里呢?  1 从人身权的性质和内涵来看,我们应强调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人身权是一个很主要的概念,需要我们认真的对待和强调人是社会、国家的源泉,是社会、国家最为宝贵的,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价值没有了人就没有一切人身权是人和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是人之因此成为人所拥有的基础权利,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和享受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人身权是人权中最基础、最本质的部分,是第一人权,是关键人权,含有至上性,应该得到最优先、最有力的保护。

      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法律最基础、最首要的任务所以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时必需强化对于人身权和人身关系的保护,突出表现就是将人身关系前置于财产关系  2 从罗马法的权利演变史和人身关系改变史看出,当今权利时代生成是伴伴随民法调整对象的改变而发展起来的民法即使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它是为了调整社会的民事生活,最终是为公民等社会主体的多种权利服务的,从而表现出“人的权利”本质,而不是反应“商品经济法”的本质民法通则正式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列作为民法调整对象,开创了现代立法有关人身权立法新体例的先河,现在顺理成章地将人身关系列入民法典的保护体系之中现在民法界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位置排列的争议,不但含有实体上意义,还有形式上意义,人身关系前置的意义更大周全地要求了对人的人身权、人格权和多种人身利益的保护,以充足表现对人的价值和基础人权的保障,这才是对人身法学映衬出人文精神关心的实质,坚持了民法典人主主义的立场  3 从现代社会现实和法学理论研究结果来看,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必需突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本位理念,把民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问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徐国栋教授认为,中国是继受大陆法系尤其德国民法的国家,德国的潘得克吞学派不论在学说上,还是在立法上,制造了“人”和“主体”的分裂,造成了国家对“人”的凌驾,认为财产关系是民法的第一调整对象,从人法中分解出来的家庭关系是第二位的调整对象,引发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颠倒,这种体系组成了对罗马法的反动,抹杀了人的中心地位,把物置于人之上,是一个极为头足倒置的、不尊重人的理论,含有浓厚的经济决定论色彩,忘记了生产力诸原因中最活跃的、决定历史发展的“人”的原因。

        所以,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对象摆位上,应该坚持人本思想和权利本位观念,把人摆在全部法典的中心:为了愈加充足地表现人的价值,必需在坚持《民法通则》要求人身权法基础立场上,和时俱进,有所发展,将人身关系前置于财产关系  五、结语  本文有关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对象中定位和价值取向的讨论对于未来中国制订民法典是采取人法前置还是物法前置的编制体例含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民法典中的全部规范全部应该是以人为起点的,离开了人,民法规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引用现代负有盛名的法学家王家福对怎样制订民法典发表的一段话来说:“新世纪的民法典应该是人法,是人的权利法一定要坚持不移地以人为本,把人摆在全部法典的中心,将人文关心精神贯穿每个条文要周全地要求对人的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对人身权的保护;对财产权的保护……”这段话呼叫着二十一世纪民法深入当代化的首要特点是,突出新“人法”,愈加充足地表现人的价值,可为人身关系作为民法调整对象首席地位的理论重构说明由此折射出未来中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应遵照先人法后物法的编制体例,以达成法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统一,同时兼顾二者的友好,这才是民法最友好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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