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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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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导读: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国际争端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 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例如国家与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争端,或者两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争端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 黄惠康 著:《国际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27页以下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然而,实践中国际争端大多在内容和性质上十分复杂,单纯地属于以上分类中的一种争端的情况很少见,多属于混合型争端,即既涉及法律权利又涉及政治利益等的争端例如,科索沃战争中,北约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既是政治争端,也是法律争端往往需要依据每一项具体争端的主要性质确定其解决方法。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国际社会中,国家之上不存在超国家的组织像国家对私人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或在协议的基础上决定在国际实践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强制方法(forcible or coercive means of settlement)、和平的方法(peaceful or amicable means of settlement)传统国际法中,诉诸战争权一向被视为国家主权的正当行使20世纪的现代战争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战争观与战争的法律地位以武力和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直到现在,战争仍被某些国家使用,如巴以冲突,美国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行动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措施,以求得某种平衡,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retorsion)、报复(reprisal)、制裁(sanction)、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干涉(intervention)等它们的合法性需具体分析1)反报: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通常用于国家之间的外交、贸易、关税、航运和移民等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如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美国限制中国产品进口采取的回应措施反报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2)报复: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使争端得到解决引起报复的行为通常包括不履行条约义务、不支付到期债务等传统国际法认为在对方拒绝就不法行为采取补偿措施时始得报复 [奥]阿·菲德罗斯 著:《国际法》(下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05页报复不应超出所受实际损害的程度,否则过度的报复也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传统国际法上报复措施包括停止执行条约、扣押对方财产、冻结对方资产,以及军事示威、轰击甚至占领对方部分领土现代国际法一般禁止武力的报复3)平时封锁:是指在和平时期,一国或数国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迫使被封锁的国家顺从封锁国的要求历史上平时封锁是海上强国压迫弱小国家的强暴手段,现代国际法上一般排斥平时封锁的合法性只有依照联合国宪章而采取的为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和平封锁行为属于一种集体安全行为,才是国际法允许的除此之外所采取的迫使封锁行为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

      4)干涉 干涉有多种含义,还包括一国或数国对某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干预一国或数国对某两国之间的争端进行强制性干预,目的是使争端当事国接受干涉国提出的解决条件第三国对当事国间争端的强制干涉,是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如果涉及武力的使用,则还可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未经联合国授权的单方面干涉在条约法与国际习惯法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分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仅是首选的方法,而且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国应当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建立以前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要求各国尽可能避免诉诸于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并规定成立国际仲裁法院1907年的第二次会议和平会议通过了《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进一步限制国家的“战争权”。

      然而,上述努力都未能阻止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明确规定了会员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并成立了国际常设法院但国际联盟盟约并未完全禁止战争1928年,15个国家签订《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提出禁止把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国家间只能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但由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联盟的努力也未能阻止战争的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为七项基本原则之一宪章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程序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并具体阐释了其内容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努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经得到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接受,此间未再次发生全世界范围的战争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概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斡旋(good office)与调停(mediation)、调查(inquiry)与和解(conciliation)等,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当事者之间谈判来解决争端。

      政治方法是在当事国享有充分自由的情况下提出和采用的,当事国的主权能够得到充分尊重政治方法适用于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争端而且采用任何一种政治方法解决争端,都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王铁崖 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18页二、谈判与协商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弱国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协商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方法,被认为是谈判的一种中国是这一方法的首倡国协商与谈判彼此密切联系,但又有独特的一面协商主要用于正式谈判之前,比谈判更为灵活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但是,二者之间一般也不作严格区分,往往混合在一起三、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方善意地主动或应当事方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进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的行为,或提出建议,并直接介入以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实践中往往由与争端当事国关系友好的国家出面,或由大国施加影响,促成争端方谈判解决争端。

      斡旋与调停都是第三方参与解决争端的方式,实践中二者一般也不作区分但是,从理论上将,斡旋与调停存在一定的区别:斡旋方本身不参加当事方的谈判,只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牵线搭桥;调停方则要直接参与到当事方之间的谈判,并向当事方建议解决争端的条件无论是斡旋还是调停,争端当事国对争端的解决都有完全的自由,第三方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强加于当事国斡旋人传达的争端方的意见和调停人的建议,未经争端各方接受没有拘束力无论斡旋和调停成功与否,第三方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四、调查与和解公正的调查是消除争端当事国间紧张关系和缩小争执范围的最好办法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国际调查委员会解决争端的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调查的目的仅限于弄清事实各种调查委员会都根据有关的条约、组织章程等进行活动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该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国几乎总是接受1904年日俄之间的多革滩案件(the Dogger Bank Case) 参见 黄惠康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54页是国际调查委员会制度首次应用并取得成效的案例。

      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打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两国因此发生争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责任军官俄国则认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官这就是著名的北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英、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官组成经该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司令官罗斯特杰斯特文斯基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俄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和解是指由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委员会,查明争端的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促进当事者间争端的友好解决和解委员会提出的解决争端的条件不具拘束力 阿库斯特认为,和解是调查和调停的结合,但是和解比调停正式而不如调停灵活除了争端当事国并没有义务接受和解人提出的解决条件外,和解通常类似于仲裁,特别是在争议涉及困难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参见 【英】M.阿库斯特 著:《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3页1913至1914年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一系列条约《布莱恩条约》在推广国际调查及和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解真正成为一项国际制度,始于1928年缔结经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此外,多项国际公约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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