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doc
12页-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立规〔试行〕二O一O年五月. 优选-. -前 言为加强和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立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编制本规本规由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 准:方正审 核: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 邹旭 王华广 立生 建民 玉实 朱保军 夏鼎 顺生 时翔参与研讨单位:电力研究院 枣庄供电公司 供电公司 供电公司 供电公司 供电公司 供电公司本规由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 录1总则12引用规13名词术语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7高级住宅23.8公共效劳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10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14配电变压器23.15配置系数33.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确实定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85设备选型原则85.1配电变压器85.2开闭所85.3环网柜95.4中压电缆95.5低压线路95.6电缆通道95.7配电室105.8低压电缆分支箱105.9接户线10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106.1根本要求106.2环境要求116.3消防要求116.4照明要求11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117附则117.1本规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117.2本规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2. 优选-. -1 总 则1.1为加强和规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立经管,按照平安、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立,特制定本规。
1.2本规适用于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立,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立规执行"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1.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立应符合电力开展及城市开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进展1.4自本规下发之日起,各供电公司所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立,必须执行本规2 引用规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 16935 低压系统设备的绝缘配合GB 3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能源电[1993]228号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国家电网农[2003]35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立与改造技术导则国电农(1999)191号农村电网建立与改造技术原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Q/GDW06 1140401-2021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电缆运行规程鲁电集团生〔2021〕182号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3 名词术语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本规中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立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包括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3.3 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3.4 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3.5 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3.6 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3.7 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规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3.8 公共效劳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效劳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9 汽车库分类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3.10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1 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3.12 开闭所户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展再分配的场所称开闭所3.13 环网柜接于电缆主干线路中,在电源回路中设有开关,路中起到联络、分段和分接负荷作用的户外配电装置。
3.14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3.15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3.16 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3.17 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开闭所〕的同一中压母线4 供配电设计原则4.1 负荷性质确实定4.1.1 根据居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4.1.2 居住区一级负荷:〔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1.3 居住区二级负荷:〔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Ⅱ、Ⅲ类汽车库;〔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4.1.5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4.1.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条规定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4.1.7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2.1 负荷确定〔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立施容量〔依据10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住宅小区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立施的供电容量〔2〕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a)建筑面积在80m2及以下的住宅,根本配置容量每户4kW;建筑面积在81~120m2地住宅,根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120~150m2的住宅,根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根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b)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户宜不小于16kWc)居住区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经管类60~100W/m2;商业〔会所〕类100~150W/m24.2.2 容量配置〔1〕居住区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序号变压器供电围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172户及以下0.7272户以上300户以下0.63300户及以上0.54低压供电公建立施0.8〔2〕居住区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供电的,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3〕居住区低压导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展配置序号供电围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13户及以下1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7436户以上不小于0.6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3.1 电压的选择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或35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立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0kV供电4.3.2 10kV供电〔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8000千伏安时,应新建10kV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开闭所、户外环网单元〕;〔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4.4 居住区10k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