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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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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 监管改造论文1罪犯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析罪犯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析摘 要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罪犯的教育工作,并且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 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罪犯受教育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 究其根源,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宪法和法律上的缺漏造成例如宪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本条款没有提到刑 罚执行机关宪法上刑罚执行机关地位和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对罪犯受教育权 保护的教育矫正机构和人员的错位和混乱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早就有针对罪 犯的教育问题专门法律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构建《教育矫正法》 ,建设育新 学校并进一步完善罪犯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唯有如此,罪犯的受教育权 才能真正地得到保护,罪犯才能被教育改造成为守法的新公民关键词:受教育权;罪犯;立法保护第 1 章罪犯受教育权的性质和内容 1.1 罪犯受教育权的性质 谈到罪犯受教育权的性质,我们不得不提及公民的受教育权性质因为, 罪犯也是公民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主要流行过三种观点先是受教育 的义务观例如德意志魏玛共和国 1619 年颁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有送 6 到 12 岁子女上学的义务,否则会受到处罚。

      1883 年英国《工厂法》规定,工 厂主雇佣童工,必须承担给童工每天两小时教育的义务这一时期的所谓“义 务”不是针对受教育者本人的义务,而是针对与受教育者有密切联系的人如父 母、单位而言其后,流行受教育的权利义务观如我国 1982 年宪法规定“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 科学文化水平 ”此时的“义务” ,涵盖两个部分:一是受教育者本人的受教育 义务;二是受教育者父母和国家的保障义务再则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一些 学者提出的新观点他们认为受教育纯粹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公民的义务比 如,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是儿童的法律义务,而是国家、社会、儿童父母的义 务;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不可剥夺的权利即受教育的权利观持这种观 点的国内外学者不在少数笔者对此观点持商榷的态度笔者赞同公民受教育 的权利义务观即公民的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如果说没有辨 别是非能力的青少年儿童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教育,那么其后果令人堪 忧这一观点的论据,在犯罪的未成年公民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又或者,假 如公民只有受教育权利而无受教育义务,将很难解释世界各国对罪犯进行强制 教育矫正工作的合宪性。

      接下来,笔者就罪犯受教育权的性质展开详细论述 1.2 罪犯受教育权的内容 关于罪犯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国内学界尚无定论要知晓罪犯受教育权 的内容,就须先了解其“母”权——公民的受教育权内容要了解公民的受教 育权,先要解析公民的教育内容关于公民的教育内容,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非常详尽例如“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等 另外还有,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2010 监管改造论文2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 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 想”等教育内容简而言之,公民的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技术、法制、文化教 育等罪犯的教育内容也包括思想、技术、法制、文化教育但是,与普通公 民的受教育内容相比,罪犯的教育内容又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罪犯的教育是公民权利受限条件下的教育与普通公民不同,犯罪 的公民某些宪法权利因刑罚而受到暂时或永久性的限制剥夺举例来说,判处 无期徒刑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受到永久性的限制虽然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 以接受各类普通的教育,但是他不能离开所在的监禁区域去接受教育。

      在这样 的情况下,罪犯教育内容不可能像普通公民的教育内容那样广泛全面所以, 罪犯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我们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其二,罪犯的教育是特 殊的矫正教育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 《监狱教 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三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 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 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们对罪犯的教育不 只是传授文化知识,更侧重于“教育改造” 对犯人的教育更强调的是一种涵盖 “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方位的综合性教育矫正教育的根本目的是 把罪犯“这辆脱轨的列车,重新拉回到安全的轨道上来” 即“改造成能够遵守 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 矫正教育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洗脑”——“洗尽罪犯 大脑中肮脏腐朽、堕落颓废的思想,重新帮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 所 以,矫正教育关键的环节是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其三,罪犯的教育内容还包 括劳动教育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罪犯劳动的目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 动不再是惩罚罪犯的目的,而是作为矫正罪犯的手段,促使罪犯走上社会后, 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其四,罪犯教育的部分内容具有强制性根据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我国对罪 犯的某些教育活动具有强制性,罪犯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罪犯没有选择 是否接受某些特定教育内容的权利比如,罪犯必须接受思想教育、初等学历 教育、劳动教育当然,这种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罪犯还是可以 自由选择接受某些受教育项目具有初中文化的罪犯,可以自愿选择适合自己 的高中以上学历或职业教育项目目前来看,我国的罪犯教育是以强制为主, 自愿为辅的教育我国对罪犯自愿教育的立法规定很少,实践也不多虽然, 罪犯的教育内容有其特殊性,但绝不能因此否定罪犯的受教育权所有公民包 括犯罪的公民的受教育权保护应一律平等甚至,因为罪犯的特殊情况,国家 还应该对犯罪公民的受教育权予以特别保护第 2 章我国罪犯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2.1 罪犯受教育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六十年来,我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进入 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开始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罪犯教育管理经验,对罪 犯的教育更为重视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罪犯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力度加大, 罪犯改造率大幅上升。

      但是,与国内普通公民的教育以及西方国家对罪犯的教 育相比,我们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010 监管改造论文32.1.1 罪犯受教育的机会权利保护不够全面 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制定囚徒社会改造措施》 建议各成员国:“保证尽最大可能让囚徒有机会通过教育发挥他的潜力,以及 有机会接受社会技能和工艺技能训练,并且努力促使罪犯利用这种机会 ”众所 周知,大部分罪犯都是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内执行刑罚他们的人身自由受 到严格的限制,要像普通公民一样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特指罪犯未被剥夺的 权利) ,确实有现实难度罪犯受教育机会权利,是罪犯在入学、升学、就业等 方面与其他公民享有一样的受教育机会权利从教育方式来看,罪犯可以通过 全日制教育、夜校教育、电大教育、函大教育、自考教育等方式进行从我国 罪犯接受教育的实际方式来看,主要以后四种为主,而全日制教育很少实行 全日制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中含金量最高的教育模式,学历得到各个部门行 业的认可其他四类教育模式都存在含金量不足的问题对罪犯的升学以及刑 满释放后的就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从接受教育的内容来看,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硕士、博士等学历 教育,也有电脑、园艺、建筑、机械等各类技术教育。

      小学、初中教育是强制 性义务教育;但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则是罪犯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特别是罪 犯受刑罚期限的限制,如何实现罪犯继续受教育权利,仍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正如康德所说, “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一个人人是 教育的产物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允许 和鼓励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但仍想继续学习的少年继续学习,应尽力为他们提供 学习适当教育课程的机会 ”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十七条 规定:“应该设法对可以从中受益的一切囚犯继续进行教育,包括在可以进行 的国家进行宗教教育文盲及青少年囚犯应接受强迫教育,管理处应予特别注 意在可行范围内,囚犯教育应同本国教育制度结合,以便出狱后得以继续接 受教育而无困难 ”现实中接受高等教育的罪犯实属凤毛麟角 2.1.2 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的发展不很平衡 一是罪犯受初等教育权利义务保护力度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对公民的教 育非常重视尤其是九年义务免费教育,落实的比较好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了 初中教育而另外一组统计数据表明,有不少罪犯尚未接受初等教育,其中许 多人连小学都没有毕业 “2001 年的资料显示,在押犯当中,被捕前小学以下 文化程度的占 50.74%,其中文盲半文盲占 10.89%” 。

      2007 年 4 月份仅“湖南省 雁北监狱统计的未达到小学文化程度的罪犯就有 300 人 ”犯罪的冲动与教育文 化程度的高低的关系,显而易见 “没有进过学校的人,得不到符合道德规范的 教育,所以更容易接受不良刺激和坏影响 ”罪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高学历犯 罪人员占罪犯总体人数中比例极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二是罪犯受思想教育权利义务发展不平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罪犯教育中, 少见思想教育一词取而代之的是宗教教育和心理教育这类教育与我国对罪 犯进行的思想教育目的相似其目的都是为了改造罪犯的思想,塑造正确的人 生观、世界观,促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例如,英国的宗教人员在罪犯的 思想教育感化工作中负有特殊重要的职责我国对监狱罪犯的思想教育非常重 视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 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 《监狱服刑人员行 为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 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规定:“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2010 监管改造论文4成健康心理”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对监狱内服刑罪犯的思想教育落实到位,罪 犯思想转化情况比较好。

      许多罪犯都通过教育改造成为了社会有用之人 2.1.3 罪犯受教育权利国家保障不太充分 一是罪犯教育的经费不太充裕我国政府对监狱的经费保障十分关注但 是,具体落实到实处,却因各地监狱不同,经费保障力度强弱不一我国监狱 系统按照中央地方主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直属监狱、省属监狱和市属监狱 经费的来源亦由中央、省、市分别拨款但由于中央、各省以及各市的财政情 况不一,各个监狱的经费拨款额度也不一样由于经费投入的多少不一,省、 市监狱各方面 状况有较大差距例如: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罪犯教育经费充足,经济不发达 地 区的监狱,监狱教育经费尤为紧张许多经济不发达地方监狱的经费,地方政 府 没有足额拨款到位,甚至是半额拨款;另一半经费开支由监狱自身想办法解决个别地方监狱甚至存在捐建文体设施、捐赠教育用品的现象另外,监狱外罪 犯 的教育经费问题也急需解决 二是对罪犯进行教育的师资力量不够 《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指出: “中国政府从 1981 年开始把在押罪犯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要求有条件的 监狱、劳改场所均应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建立完备的教育制度,使对罪犯的 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正规化、系统化。

      截止 1991 年底,全国监狱、劳 改场所已办成特殊学校的占总数的 72.82% ”白皮书还提到:“中国劳改机关 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规的小 学、初中教育,有条件的还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时还可受到职业培训, 为回归社会、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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