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责任清单.doc
21页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责任清单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 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 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 诺 时 限法 定 时 限收费情 况及依 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2 日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 号)第七条进行审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 审意见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9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5 日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5 日30 日事后监 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民爆销售、储存环节安全, 监督民爆销售企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 动。
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1民用爆 炸物品 销售许 可证核 发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十 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 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 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 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 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河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 第 161 号)第十条:“申请从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按 照《条例》规定,向省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服务:0371-655096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0371-655096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 27 号 1603 室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 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 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 诺 时 限法 定 时 限收费情 况及依 据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2 日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六条)、《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7 号)第五条进行审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 审意见。
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20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5 日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5 日45 日事后监 管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 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2民用爆 炸物品 安全生 产许可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十 三条第一款:“取得《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 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 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 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 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5 号)将:“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 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门。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服务:0371-655096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0371-655096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 27 号 1603 室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 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 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 诺 时法 定 时收费情 况及依 据限限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依法告知理由)军品 科研 监管 处2 日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法人证书、 保密证明、环保证明、计量标准证书、实验室认 可证书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组织专家材料 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 见专家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公示时间不计 算在总的审查时间内)军品 科研 监管 处7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国防三级计量技 术机构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军品 科研 监管 处5 日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
军品 科研 监管 处5 日20 日事后监 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确保 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技术机构在核准 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军品 科研 监管 处3三级国 防计量 技术机 构设置 审批无《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54 号) 第八条:“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 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 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 机构为三级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附件 2(一)第 101 项:将“三级国防计量技术 机构设置审批”下放至省级国防 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河南省国防三级计量技术 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国防科工局依法负责国防三 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服务:0371-6550962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0371-655096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 27 号 1406 室职权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序号职权名 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 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 诺 时 限法 定 时 限收费情 况及依 据1民用爆 炸物品 建设项 目试生 产安全 生产条无《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 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 〔2009〕656 号)第三条:“省 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 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
对于不满足验收条件的,做出不 予验收的决定)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2 日5 日不收费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建 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 号)第五、第六、第七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 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出初审意见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9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 设项目验收证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书面通知整改内容 并进行复核);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5 日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5 日事后监 管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试生产计划组织 生产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件考核 和试生 产计划 批准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 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 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试 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 10- 20%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0371-655096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0371-655096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 27 号 1603 室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 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 诺 时 限法 定 时 限收费情 况及依 据1未经许可生产、销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四 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 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 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 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陈诉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 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 证权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7 日7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 日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用 爆破 器材 管理 局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 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6 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 法生产活动,处 10 万以上 50 万 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 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 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 18 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 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非法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 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0371-655096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0371-655096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 27 号 1603 室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 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 诺 时 限法 定 时 限收费情 况及依 据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 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 类违法案件予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