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docx
11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 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给予有关处罚的同时,应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条件,但不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2、已有子女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规定收养、抱养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已有子女送他人收养、抱养而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3、弃婴或婴儿出生后隐瞒不报、且说不清婴儿去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4、歧视、虐待女婴或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5、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计划外生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6、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7、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批准二孩生育指标或买卖生育指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8、农民党员为自己和他人提供假情况、假证明骗取二孩生育指标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领导干部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10、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地区、本单位严重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 导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1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及损害他们私有财产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条因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过去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纪律处分的,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其他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共产党员和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 研报告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三年,我街纪工委在街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联合街计生办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虽未发生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案,但从日常管理工作和干部群众反馈信息,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不容忽视 一、现状和难点 个别基层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个别基层干部存在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工作主动性不强不想抓,是因为顾虑村、居委三年换届的影响,得罪一个超生户,等同得罪一个家族,个别干部怕失票子、丢位子不愿抓,是亲缘关系盘根错节,抛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违法生育手段多,隐蔽性强。
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对外宣称已离婚,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有的违法生育后将孩子户 口落在他人名下或落假双胞胎户口;有的办理异地落户等 调查认定手段单一,调查取证难目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调查认定手段单一,亦受执法权限、调查手段及措施限制,尽管疑点较多,违法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在查处时,若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强,明确拒绝配合或有意回避办案人员,例如拒绝到谈话地点、不理睬办案单位的通知、拒绝签字等,难以查实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 党员流动性大,计生监管存在“真空”和“断层”地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地域的人才交流,加大了党员日常管理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强度和难度,导致党员流出地和接收地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监管的缺位和失位现象 二(来自:写论文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原因分析 进一步分析原因,主要体现为:一是计生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时效性不强,二是党员思想不到位,存在“躲、避、拒、拖”情绪,三是村居干部思想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相互推诿、扯皮,当“老好人”情况,四是治理违法生 育的机制不够完善。
三、对策建议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计生生育的特点和难点,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委、组织、宣传、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构建违法计生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为发现、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重点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在一些惠民利民的政策设计上要考虑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对超生户进行限制 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遵纪守法氛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街道、村居不仅要加大对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正面宣传力度,还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典型个案要及时通报,引导党员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此外,要特别重视经常教育和引导村居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强烈的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调动起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每个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积极宣传基本国策,带动和帮助子女、亲属及群众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努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提高党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勇于揭露和纠正本单位、本组织或党员的缺点、错误,及时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利,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进而形成从严惩处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提高透查质量,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堵塞 漏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
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坚决执行村社党员干部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股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实际情况与村社年终股份分红以及有关福利待遇挂钩;建立健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加强党员流出和接收管理工作各党支部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确定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熟悉情况的支委成员或党员骨干与流动党员一对一或一对多结成联系对子,定期与外出流动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沟通,掌握其动态在接收党员工作中,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要通过查阅计生证明、核查计生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证等方式,严把前置审查关口 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与违法生育有关的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医学证明的; 组织、唆使他人或参与围攻、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的; 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藏、逃避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截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