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pdf
8页农村商业银行是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形式的企业法人依据: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0 号〕 :“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 “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7. 拟注册的资本金额说明内容:拟注册资本金、投资股结构、法人股结构、内部职工股机构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 〔2008 年第 3 号〕 :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万元人民币” “ 第八条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 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要求〔共 31 项〕序号指标名称标准依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注册资本发起人设立前资产总额核心负债依存度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度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拆出资金比例股金分红比例应付利息率≥10%≥6%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银监发〔2011〕3 号〕≥5000 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500 人≥10 亿≥60%≤75%≥25%≤4%≤5%≤10%≤15%≤50%≥11%≤45%≥100%≥150%≤15%≥20%≤8%10%≥2.5%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呆帐准备+呆帐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帐准备借方发生额〕*100拆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 号〕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 号〕大于等于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即:应付利息余额/一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余额*10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23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24252627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入股比例所有者权益投资股占比≤2%≤20%≥股本金≤1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100%≥35%28法人股占比或≥50%2930新增单个自然人持股占比新增单一法人持股占比≥5‰≥1%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 号〕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31股 〔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 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的10%以下。
〔5〕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发起人总体情况及出资比例;原股金转股情况;新募集股金情况〔溢价股金溢价部分处置方式〕等如:“全体发起人在认购****农商银行的股份前,自愿先行出资购买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不良资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缴纳购买不良资产专项资金 截至年月末, ****农商银行发起人已全部征集到位,先行出资购买不良资产的专项资金全部缴纳并经中介机构审计 ”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200 号〕 :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但同次发行的同种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仅向新征集的发起人或股东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 而向拟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原农村信用社社员或股东按票面价格发行股份,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27 条、128 条规定” “ 农村商业银行溢价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该行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该行的亏损用溢价款处置不良资产或历年亏损挂账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68 条、169 条规定。
” “出售不良资产和定向募集股金是法律性质和账务处理完全不同的两类交易行为, 应分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 〔2008 年第 3 号〕 : “第九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十一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0% ”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到达全部资产的 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 “第十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92 号〕 : “2015 年底前,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 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 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积极引导股权有序流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集中,重点引导优质法人股东收购自然人股权 要按规定将大额股权转让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 “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 20%以下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 50 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的 10%以下 ”〔2〕股权结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 2008 年第 3 号令〕及《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92 号〕的要求,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20%; 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份总额的 35%; 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份总额的 5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10%;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20% 〔前述所称关联方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25%。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在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另外,对股权改造过程中新增的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股份总额的 5‰;新增的单一法人持股比例不低于股份总额的 1%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0% ”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 号〕 : “股权优化总体要求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 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东结构2015年底前,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 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 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
” “强化增资扩股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时, 要以法人股东为主,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倾斜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东最低入股起点, 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标准股东持股行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有关要求,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的10%以下 ”依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方法》 :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 ”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到达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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