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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典阅读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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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政府论》的解读摘要 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分析了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重要思想在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同步也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的组建和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现代社会政治的视角来看,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有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与局限性,但是她的政治哲学正是为回应她所面临的时代课题而作出的新思考她提出了一种与霍布斯迥然不同的自然状态,在她的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着“天赋权利”,并论证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是建基于人民的“批准”基本之上,在国家状态中也需要实行“分权”以便对权力进行必要性的制约在此基本上,通过解读洛克的《政府论》,力图重新呈现洛克的政治哲学图景核心词:自然状态 财产权 社会契约(一)洛克及其《政府论》概述 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是把人类引出专制时代的向导,也是冶炼一代思想巨匠的熔炉约翰·洛克就是这些思想巨匠中一位引人瞩目的人物她是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最出名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写作始于1679年,完毕于1681年。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政府论(上篇)重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政府论》(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具体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本,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本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她觉得,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平等的,人类在自然法的范畴内决定行动解决财产和人身,自然法由每一种人去执行但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有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因此,人们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便放弃部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与其她人达到合同,共同构成一种共同体,互相保护生命、财产这便是政府来源的本源 就政府的目的和职权来说,洛克觉得,政府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洛克也着重论述了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而政府权力的重要范畴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应与执行权相分离。

      此外,作者还倡导“特权”的存在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甚至在违背法律的状况下,根据自由裁决为公众谋福利而行动的能力它与政府的其她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同样,都需要被限制在本书中,作者明确表达了对专制,对暴政的坚决反对洛克指出,专制君主的存在,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巨大威胁,而在面对君主专制的时候,人民有权进行对抗,推翻政府而在本书的最后,作者具体讨论了人民社会革命的状况,她觉得社会革命的发生不可避免,但需要条件,即在立法机关或君主违背人民的委托的状况下二、洛克的重要理论(一)自然状态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的第一章对上篇作了简要的概括后,紧接着就对自然状态作了系统的阐释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不同,洛克觉得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她们在自然法的范畴内,按照她们觉得合适的措施,决定她们的行动和解决她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步,自然状态又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互相的,没有一种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洛克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她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一方面是自由的状态,然后才是平等的状态,自由在洛克的自然状态论中是最为本质的内容,自由不只是诸多价值中的一种,并且还是所有其她价值的基本,它是作为高于平等和其她一切价值而存在的价值。

      洛克指出,但凡想夺去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觉得具有夺去其她一切东西的也许,由于自由是其他一切的基本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种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她不能丧失它,除非连她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由此可见,自由在洛克那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挣脱了战争与罪恶的“美好”状态然而,自然状态虽是自由的天地,但并非放任的状态,人们并不能在这种状态中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为此,洛克坚决反对菲尔麦所主张的自由就是“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快乐如何生活就如何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相反,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是一种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在其中调节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教导着故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在自然法的支配和调节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在不侵害别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理性行事,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以理性为基本并受理性指引的自由的真正内涵就是受理性的约束人生而自由,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如果缺少理性的指引,人们就不也许实现真正的自由正是理性启示着人们何种行为是符合自然法的,是最后能达致自由的。

      行为是符合自然法的,是最后能达致自由的洛克觉得,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又是“上帝为人类的互相安全所设里的人类行为的尺度”她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惫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她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她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觉得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本,而劳动则是财产获得的基本方式她论证道,由于上帝的安排,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她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她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本地属于她自己的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来源论”,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她人通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二) 财产权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髓部分洛克在该著作的第一章中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财产权的重要性:“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 ”在论述什么是财产权时,洛克事实上作了两个假设其一,自然物质是极大丰富的,一种人通过劳动占有财产绝不影响她人运用同样的行为 获得同质的财产例如,“开垦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由于尚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获得土地的人所能运用的还要多。

      第二个假设是没有货币的浮现洛克主张物尽其用,坚决反对挥霍如果它们在她手里未经合适运用即告毁坏;她就违背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惩处;她侵犯了她的邻人的应享部分,由于当这些东西超过她的必要用途和也许提供应她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她就不再享有权利 当货币不存在的时候,每个人是无法无限制的积累财物的所有的财产都必须在一定的时间以内(自然毁坏此前)被消费但货币一旦浮现,就截然不同了这两个假设是互相依存的由于如果存在了货币,人们就可以不断地(以货币的形式)积聚财富而避免挥霍;而此时,极大丰富的物质产品自然不再是无限的,必然会有人由于她人占有了多数的财物而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可见,货币的浮现是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重要诱因洛克的道德法可以说就是一部财产法,财产权构成她各个道德概念间的推理中介对于财产的理解,必须谨记她在《政府论》下篇中的一句话“我所说的财产,在这里和其她方面同样,都必须理解为人们在其自身和财务方面所拥有的财产”洛克是赋予财产以特定的思想内涵和意义的它既具有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个人所拥有的、并可以自由支配的物质财产,同步还涉及她所说的广义的涵义,即除了一般的物质财产,尚有生命、自由甚至人的劳动及行为规范。

      因此,在洛克看来,生命权但是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倘若窃贼想夺走我的财产,我是难以确认她与否会因此夺走我的生命的,根据自然法,我有权利把她处死的而自由,但是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所有财产的权利洛克是第一位将自由实体化的政治思想家,这一伟大举措使得人类第一次如此明晰的懂得何为自由根据洛克,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事实上是对自然人劳动的保护;而既然人的劳动器官是附属于人的,并且人依赖于劳动产品来生活,因此也就是对自然人最主线的保护更可贵的是,洛克时,已经看到了科学技术的重要性,虽然未提到“是第毕生产力”,但是也已经略现端倪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还要好,改善土地和合法运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艺术三)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是洛克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利学说的延伸.从而构筑了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她觉得:自然状态尽管是一种“完备的自然状态”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即缺少为共同的批准所接受下来的是非原则及裁判她们之间纠纷的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有权根据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开明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对的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因此,人们虽然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便互相签订契约,自然地放弃自然惩罚她人的权利,并文给她们中间指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她们大多数人的代表所一致批准的规定而行驶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每个结合者不是放弃所有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全社会,即个人惩罚罪犯的权利;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多数人有权采用行动,而其他的人必须服从,但她并不忽视每个结约者的意志;政治社会依托集体的力最,仍然保持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权利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洛克强调指出,人们在签订社会契约时,只是把一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为人民谋福利和保护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引申出“有限政府”的理论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是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强有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政府是有限政府;这种限制的条件是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证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为目的。

      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人们就有废除本来契约的权利四)分权制衡理论 近代分权学说是洛克首创的她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出发,提出了分权主张她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有关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她特别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立她觉得如果同一批人同步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她们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她建议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在三权关系上,她觉得: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处在附属的地位立法权不管属于一种人或少数人,不管常常地或定期存在,是每一种国家中的最高权力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权力,但并不是绝对的专断的,而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第一,立法权是人民签订契约时能转让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立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委托之目的的限制,即“在最大范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必须按照正式发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批准,不能获得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即不能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她人。

      第五,立法权不是一种终极性权力,由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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