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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之构建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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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之构建 摘要:在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过程中,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在学科“退出”和“增列”的对象、方式和程序,过程的调控和监督,学院和教师积极性的激发,被淘汰学科师生的出路,管理和制度运行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基于利益相关的多元主体以及系统论的机制属性两个维度,提出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由约束机制、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三部分构成约束机制包括淘汰机制、调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动力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运行机制包括目标导向机制、自我评估机制、分流机制和保障机制关键词: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基金项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面上课题“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研究”(B2—2015Y0410-005)一、引言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该文件指出我国将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1]为切实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强化中央的宏观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明确了国家、地方、培养单位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扩大了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培养单位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的优势特色,按相关规则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进行自主调整[2-4]。

      这一系列改革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培养单位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上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表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将成为我国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作为培养单位的高校,如何来准确把握当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形势和要求,如何来准确理解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所赋予的使命和任务,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决心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落到实处,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这是当下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所面临的重要命题二、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的整体架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学科淘汰”,以此促进学位授权点的优胜劣汰,它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手段和学科建设绩效管理的方式,毫无疑问将会对调动高校、学院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和学科结构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学位授权点“退出”和“增列”的对象、方式和程序问题,哪些学位授权点是被淘汰的对象,学位授权点淘汰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学科专业增列的流程是什么;二是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过程的调控和监督问题,如何加强对学位授权点“退出”和“增列”过程的调控,以及淘汰、调控整个流程的监督,实现全过程的监控;三是学院和教师积极性的激发问题,在动态调整过程中,如何有效激发学院和教师的积极性,将国家的外生动力转化为学院和教师的内生驱动力和自发行为;四是被淘汰学位授权点师生的出路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被淘汰学科教师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学生后续培养问题;五是管理和制度运行保障的问题,如何建立对整个动态调整的目标导向,加强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设计,保障动态调整工作有序推进等。

      基于所面临的诸多问题,要实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必须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体系根据系统论的观点,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主要由其约束机制、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所构成基于这一构建原则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整体构架为约束机制、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三个一级子机制,其中,约束机制的构架主要用于解决学位授权点“退出”和“增列”的对象、方式和程序,“退出”和“增列”过程调控的方式、主体和手段,以及整个流程的监督问题,从而实现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边界制约;动力机制的构架主要是解决学院和教师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问题,从而将学科淘汰这种外生动力转化为他们的内生驱动力,以此不断提升学位授权点的实力和水平;运行机制的构架主要为了解决以目标为导向的过程管理、学位授权点建设成效评价、被淘汰学位授权点师生的分流以及整个动态调整过程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实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序、有力和有效推进三、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约束机制构建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首先要强化一种边界制约,就是除了强化各学位授权点的自律意识外,需要建立一种约束机制笔者认为,构建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约束机制,关键在于建立淘汰机制,明确学位授权点“退出”和“增列”的对象、方式和程序;同时,还要加强对学位授权点“退出”和“增列”过程的调控,形成对淘汰机制的有效补充;最后,还要加强对淘汰、调控整个流程的监督,明确各类主体责权利,强化全过程的监控。

      一)淘汰机制淘汰是系统内部去弱留强、去差留优的运行过程和方式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构建学位授权点的淘汰机制,就是要明确学位授权点淘汰的对象、学位授权点淘汰的方式、学位授权点增列的程序等内容构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淘汰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学位授权点被淘汰的对象国家相关文件指出,要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淘汰到底什么样的学位授权点建设成效差?什么样的学位授权点不符合要求?对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指出,“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4]因此,高校要对照这一系列要求,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淘汰二是要明确学位授权点淘汰的方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校不断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而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发挥学术组织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制订的章程要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5]。

      因此高校在学位授权点淘汰的工作中,要突出学术组织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相关学院对师资力量薄弱、水平不高、需求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科专业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的学科专业,需要在广泛征求本学科专业教师意见基础上,经学院教授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提出撤销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才能作出拟撤销的决定三是要明确学位授权点增列的程序在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高校的改革必须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大学治理结构的科学民主的保障机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明确指出,“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4]因此,在学位授权点增列的程序上,要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由相关学院提出符合学校办学方向,具备较好条件和基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社会急需、发展前景良好的拟增列学科专业,经学院教授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提出增列申请学校再组织同行专家对拟增列学科专业进行评议,经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形成学科专业拟增列方案。

      拟增列的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二)调控机制调控,就是在数量、程度、规模等方面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标准和要求调控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种应变机制,它是以利益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应变和调节过程,它贯穿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全过程构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调控机制,重点要把握三个核心要素:一是调控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高校内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不能一蹴而就,要分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二是调控的主体——学校和学院,高校内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主要在于学校和学院两级之间的互动、协调和配合;三是调控的手段——惩罚,就是要建立一种处罚机制,对就业情况和建设成效差的学位授权点在经费投入、招生指标等方面进行处罚,从而实现高校内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调节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在调控方式上,不能简单一步到位,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引导学位授权点淘汰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笔者认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大致可按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查找问题阶段,即由学校组织小同行专家按照博士、硕士层次,学术型、专业型类型以及理工、人文社科类别对学位授权点分别进行第一轮预警评估,并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类别分别对学位授权点进行排序;第二阶段为整改建设阶段,各学位授权点根据第一轮预警评估结果制订整改方案并切实加强内涵建设;第三阶段为末位淘汰阶段,由学校组织专家对第一轮预警评估中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类别排名靠后的学位授权点进行第二轮水平评估,评议出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等四类处于最末位的学位授权点,由学校统筹实行动态调整。

      二是在调控主体上,学校、学院因所处的角色不同,责权利的划分不尽相同,导致他们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权限上也存在差异性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需要充分尊重学院办学的主体地位学院可在高校第一轮学位授权点预警评估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前,或在高校第二轮水平评估之前,根据第一轮预警评估情况,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增列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对在第二轮水平评估中处于末位的学科专业,或在国家和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的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校要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及需要,按照规定对相关学位授权点实行统筹调整三是在调控手段上,主要在于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建设惩罚机制,这是调控机制之关键所在一方面,学校要对就业情况和建设成效差的学位授权点减少经费投入和招生指标或坚决实行淘汰,促进教育资源重组配置与结构优化;另一方面,对未主动申请撤销,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位授权点牵头学院,减少该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暂停学科建设投入,并在年底学院和管理人员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动态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经过几年建设后由学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经复核仍未通过的,拟撤销该学位授权点,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三)监督机制监督,即为监察督促之意,是一种对组织的运行过程进行监察、监视、督促和检查的管理手段高校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过程中,要建立监督机制,强化学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学位授权点调整工作依法依规和透明公开构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监督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强化学术监督学位授权点淘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学术问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学术的监督极为重要一方面,可建立匿名评审制、公开答辩制、函评制、评审专家随机遴选制、学术评价公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学术监督的国际化道路,邀请国外专家参与评审和监督在学位授权点“退出”和“增列”过程中,充分尊重专家及学术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专家及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方面的咨询、审议、决策作用二是要接受社会监督教育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其质量和水平理应接受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教育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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