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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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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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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GJ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 3 月 1 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 场 、贮罐,民用建筑,消防 给水,电气等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 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GBJ39 -90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六章 消防给水第七章 电气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 须根据 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第 1.0.4 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4.1.1 条规定的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 800 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 1.0.5 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 应执行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的材料应符合表2.0.1 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材料要求 表 2.0.1第 2.0.2 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 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 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 40cm第 2.0.3 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第 2.0.4 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2cm 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 5%。

      第 2.0.5 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第 2.0.6 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 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50cm:在吊顶至屋面 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 2.0.6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第 3.0.1 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 给水、消防 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第 3.0.2 条 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区用地宜布置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布置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第 3.0.3 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 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第 3.0.4 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 场宜布置在村 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 2000m 平方: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第 3.0.5 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 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第 3.0.6 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 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300m第 3.0.7 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m第 3.0.8 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 级、允许层 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 4.1.1 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 许层数和允 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4. 1.1 的规定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表 4.1.1第 4.l.2 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 4.l.3 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 20 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第 4.2.1 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4.2.1 的规定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4.2.1第 4.2.2 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l 条的规定执行第 4.2.3 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 4m第 4.2.4 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第 4.2.5 条 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4.1.1 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1 条的规定第 4.2.6 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 定第 4.2.7 条 甲、乙 类 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 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 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 20m。

      第 4.2.8 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 场与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表4.2.8 的规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4.2.8第 4.2.9 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 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 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距,不宜小于 20m第 4.2.10 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 类液体 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 4.3.1 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 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第 4.3.2 条 存放超过 3 大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 3 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第 4.3.3 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 发电机房不 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第 4.3.4 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 250m 平方时,应设防火墙分隔第 4.3.5 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

      当其建筑面积超过 150m 平方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第 4.3.6 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平方 m)与厂房体积(立方 m)的比值,宜采用 0.05--0.22第 4.3.7 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设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 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 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 人;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 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 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 m 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 45 度,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第 4.3.8 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 门各自的总宽 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 0.8m 计算。

      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 1.4m第 4.3.9 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 m 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 m 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 5.0.1 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 许层数、允 许占地面积、允 许长度,应符合表 5.0.1 的 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 表 5.0.1注:体育馆、剧院、商 场的长度可适当放宽第 5.0.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第 5.0.3 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第 5.0.4 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5.0.4 的规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5.0.4第 5.0.5 条 两栋建筑相邻, 较高一面的外墙为 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 5.0.6 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0.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 条的规定第 5.0.7 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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