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32页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的客户适当性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产品的客户适当性文件制订第四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分支机构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关涉及非公募产品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要求自行制订执行报经公司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审批,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了解客户第六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各分公司、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募产品时,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了解客户相关信息。
客户应当如实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如购买产品客户已在本公司填写过《客户基本信息表》且客户信息未发生变更,则无须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客户提供信息不完整,导致本公司无法真实了解客户情况的,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客户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需填写《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提示书》(附件2)对拒不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客户,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第七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对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所提供信息及其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审慎审核第八条 公司根据代销产品业务发展规划,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代销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组织进行有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做好档案留痕一) 产品发行人资质或投资顾问资质评级为中级(或AAA级)以下,且产品风险等级为高的;(二)产品发行人资质或投资顾问资质评级为中级(或AAA级)以下,且产品属于复杂类金融产品;(三) 产品投资对象包含境外资产标的;(四) 产品投资以程序化交易为主;(五)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型信贷资产类;(六)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型债券资产类,投资标的包括私募债券、AA级以下债券和无评级债券等,且该类资产配置超过20%的。
第九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可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认定第四章 客户评价管理第十条 工作组制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附件3),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凡购买我司代销产品的客户需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第十一条 工作组制订《风险承受能力评分标准》(附件4),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客户得分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风险承受能力高、风险承受能力中、风险承受能力低” 三级,分别对应“积极投资型”、“稳健投资型”、“保守投资型”三种风险承受类型第十二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组织营业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客户反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5) ,要求客户书面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拟投资期限、拟投资品种等信息,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上述所称客户拟投资期限是指由客户自身能力和投资限制条件决定,是客户从事投资或购买金融产品所能持有的最长期限客户拟投资品种指根据客户投资偏好,以及产品的回报与风险特征不同,将投资品种分为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期货、融资融券、复杂金融产品、其他产品或无特定要求类。
第十三条 营业部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动态跟踪评估第十四条 重新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时,客户应重新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公司重新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6)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在客户申请购买金融产品风险测评时,注意检视客户不同产品或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避免同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出现明显矛盾或冲突第五章 了解金融产品第十六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在组织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解第十七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在组织代销复杂或高风险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解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对代销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了解第十九条 公司向客户推介的代销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需要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保客户真正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相关费用等重要信息。
同时详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各分公司、营业部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自行出具产品说明或解释性文件第六章 适当性管理措施第二十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在代销产品时,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客户披露信息第二十一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在代销产品时,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或公司网页等指定渠道进行产品的信息披露营业部在向客户展示或出具金融产品信息时,信息范围仅限于公司指定渠道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采用公司非指定渠道的产品信息,以及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欺诈客户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应对非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非公募产品制作《证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附件7),除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需要向客户披露如下信息:(一)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情况二)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向客户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三)对于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向客户提示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采用产品发行人提供的推广宣传材料,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标明相关材料为推广材料,提示金融产品的风险,明确产品适合的对象第二十四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在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时,应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对客户的投资属性和产品属性进行适当的匹配第二十五条 代销非公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5级(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客户投资属性与产品风险属性匹配规则如下:(一)积极投资型的客户对应高风险等级及以下产品;(二)稳健投资型的客户对应中风险等级及以下产品;(三)保守投资型的客户对应中低级及以下产品第二十六条 如果代销金融产品风险等级、期限、产品种类等与客户签属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中载明的信息相符合时,客户需签署《金融产品客户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8)后方可购买第二十七条 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的,公司将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审慎决策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的,客户需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同意并签署《金融产品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附件9)后方可购买。
一)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在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向客户主动推介二)各分支机构向客户推介复杂金融产品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销售场所配备录音系统,记录营销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产品的推介录音作为重要档案予以保存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规考评办法》、《证券经纪业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及营销管理有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与问责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代销金融产品组负责修订、由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客户基本信息表(自然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学生 □证券从业人员 □无业 □其他学历□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固定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Email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客户基本信息表(机构)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机构名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联系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授权代表人姓名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机号码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Email地址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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