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规则.docx
6页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行为,维护沧县农村产权 交易秩序,保护农村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农业部、 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 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XX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 行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 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 项目以及大型或大批设备购置、安装项目等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本规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从事招标 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第六条交易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 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 施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 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 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申请进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申请书;(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招标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招标方案;(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交易中心受理和审核招标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 记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协调相关行政 部门及单位对申请资料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 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具有合法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由交易中心随机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 代理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由交易中心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 知招标人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 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合同应当在交易中 心备案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 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 日内,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 邀请书),报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核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 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 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和法律规定的其他 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 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 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o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 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 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 机构应通知交易中心参加第十七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 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 标人第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 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 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可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 款结算保证金、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0o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中止招标活动:(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中止的;(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三)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 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 之一,可终止招标活动:(一)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终止的;(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书面通知的;(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 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中止或终止招标的,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终止招标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已收取投 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用 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 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的;(二)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 签订书面合同的;(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 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 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要向交易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0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方故意 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活动完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 招投标的所有文件报交易中心备案第三十条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 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乡镇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 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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