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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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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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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海南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由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的工作体系称为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海南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营业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因特许开展部分金融业务而需要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其他机构适用本指引第四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包括对新设金融机构和在营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2省分局(以下统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设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行长担任副组长,成员部门由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反洗钱处、征信管理处、征信分中心、营业部、清算中心、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承办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负责组织协调、牵头办理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第二章第二章 新新设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务第六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对新设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新设金融机构申报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采取统一受理、分项审核、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方式第七条 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在收到监管机构批准筹建的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筹建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一)新设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业务经营范围、筹建工作组人员及联络方式。

      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监管机构批准筹建批文的复印件;新设金融机构是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批文复印件三)筹建工作方案;新设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的,还应报送3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新设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还应报送与海南省内属于同一母公司旗下其他子公司的关联情况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部门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并告知其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新设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监管机构开业核准文件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和申报材料,统一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报材料包括:(一)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与子项目申报书(见附 1)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 2)、或《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 3)、或《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 4)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三)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经核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六)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其中,复印文件的电子文档应以 PDF 文件格式报送4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新设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的,告知其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不属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的,告知其不予以受理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后,根据具体申报事项分项交由相关成员部门审核,并组织必要的现场核验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相关成员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现场核验情况,拟定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约请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敦促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对新设金融机构不完全符合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的,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提出改进要求第十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正式开业经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追加申请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适用上述程序 第三章第三章 在在营业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务第十六条 在营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 5),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第十七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管5理与服务需要,可适时对在营业金融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或单项业务检查新设金融机构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届满 180 日后(以批准日期起算),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将对其开展综合业务检查第十八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对在营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在营业金融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按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三大类机构分类,分别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中:A 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认真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经营稳健、创新发展、业绩优良的金融机构。

      B 等:能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较好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较完善,注重创新,经营业绩较好的金融机构C 等: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基本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业务发展和经营状况平稳的金融机构D 等: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未认真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情况较差的金融机构评价结果将作为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对在营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第四章 监监管措施管措施第十九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观察评估制度,对未获准6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金融机构,实施为期不超过 1 年的观察评估,待充分确认新设金融机构各项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第二十条 新设金融机构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新设金融机构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影响或事后发现其开业申报中故意骗取项目审核通过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依法停止或取消其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评价为“A”等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抄告其上级机构对于年度评价为“D”等,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抄告其上级机构,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业务检查对象,加大对其的管理与指导力度第二十二条 对于连续 2 次年度评价为“D”等的金融机构,并发现其有关业务系统运行中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和漏洞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暂停其相关业务系统,直至风险隐患消除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1.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和子项目申报书2.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73.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4.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5.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8附 1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1. 2. 3. 4. 5. ……申报理由(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新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机构运营准备工作进展): 9书面材料目录:1. 2. 3. 4. ……联系人: 联系: 10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一)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政策类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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