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pdf
31页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 (业务内容、办事流程、登记要件、办理时限)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局 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目 录录 一、一、 首次登记首次登记 ......................................................................................1 1 二、二、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4 4 三、三、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 ......................................................................................7 7 四、四、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1313 五、五、 抵押登记抵押登记 ....................................................................................1515 六、六、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1919 七、七、 查封登记查封登记 ....................................................................................2222 八、八、 其他登记其他登记 ....................................................................................2323 1 一、一、 首次登记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 森林、林木所有权; 4.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建设用地使用权; 6. 宅基地使用权; 7. 海域使用权; 8. 地役权; 9. 抵押权; 10.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一)(一) 业务内容业务内容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7.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8. 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 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 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2. 宅基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 1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二) 办事流程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交易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权籍调查缮证归档提供实地察看网签备案表 竣工验收报告 楼盘表提供公告出让合同 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提供(三)(三) 登记要件登记要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土地登记办法》) 3.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 4. 权属来源证明(原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 5. 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原件) 、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6. 询问笔录;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的因取得方式的不同,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 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③ 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④ 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⑤ 招拍挂公告(原件); ⑥ 土地移交备忘一览表(原件)。
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划拨决定书和划拨价款凭证; 划拨方式依法转为出让方式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5)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 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预售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房屋门牌号码确认登记表; 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11. 国有(集体)土地地役权国有(集体)土地地役权还需要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 12. 宅基地使用权(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四)(四) 办理时限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首次登记的 15 日公告时间及用地单位四邻签字盖章时间) 二、二、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的姓名、 名称、 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 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3.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 5.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 7.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 8.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一)(一) 业务内容业务内容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4.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7. 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 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0. 宅基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 11.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6 (二)(二)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交易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权籍调查缮证归档提供公告(三)(三) 登记要件登记要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3.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4. 权属来源证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原件) ; 5. 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 ; 6. 询问笔录; 7. 有关部门变更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8.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 : (1)属更名、更址的,面积变更的提供不动产更名、更址等有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
(2)属宗地分割或合并的, 提供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有效证明材料和7 图件(复印件) (3)属于土地用途变更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4)属于房屋房屋分割、合并的需要提供测绘报告、能证明分割、合并后符合登记单元条件的分层分户平面图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 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空地)变更登记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原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原件) 10. 国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权属来源材料需要提供发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1. 国有(集体)土地地役权国有(集体)土地地役权变更登记的还需要提供地役合同、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2. 宅基地使用权(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原件) 。
(四)(四) 办理时限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报件齐备、 规费缴清的, 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1.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8 2.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 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4.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8.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一)(一) 业务内容业务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转移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6.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7.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转移登记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0.宅基地使用权(空地)转移登记 1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9 (二)(二)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交易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权籍调查缮证归档提供 实地察看网签备案合同 转让合同提供公告(三)(三) 登记要件登记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4.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证明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