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下电氧焊管理制度.doc
10页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适应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2016 年)和阳煤集团有关 要求,进一步加强井下电焊、气焊(以下简称电氧焊)作业的安 全管理,防止矿井因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 尘爆炸等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井下动用电焊、气焊管理 制度,望各单位部门认真对照执行:一、作业范围1、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凡是在井上能预先处理或能上井处理的,严禁在井下电氧焊作 业,井下设备、 基础等的固定和联接尽量采用有效的可拆卸的紧 固件,减少焊接的使用,如需进行焊接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 在井下主要硐室、 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日常电氧焊施工 仅限于矿井主运轨道大巷内, 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特别电氧 焊指井下主运轨道大巷之外, 规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的电氧焊施 工,必须提前以措施审批形式,机电、通风、安监会审,经总工 程师批准后实施2、以下地点或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电氧焊作业:(1)采区口及以里的所有井巷、硐室、煤仓、采掘工作面 内;(2)在可燃性支护下;(3)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4)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5)施工地点附近有瓦斯涌出的岩层或瓦斯积聚的地方;(6)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速达不到规定的;(7)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期间和反风期间。
二、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和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 必须现场跟工程, 制定专 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班连续作业, 如果出 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 严禁同一措施 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 除全矿检修期间外, 井下同 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 2 处三、措施的贯彻落实 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 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调度、安监、 通风部门要提前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情况, 落实执行专 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全员、瓦检员、辅助救护队员,并提前进 行措施宣贯 在矿井主运轨道巷内电氧焊作业时, 要有通风管理 部副部长及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 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 流、顶板、煤仓内、 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 确保没有瓦斯积存, 安全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严把安全关, 辅 助救护队员负责遇突发灾害时对伤员的急救 措施不落实不得作 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辅助救护队员任一 人不在现场,不得开工作业四、电氧焊报告、措施审批1、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 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 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井下电氧焊报 告》必须由矿生产调度室、通风管理部、通风队、安全监察部、 机电运输部、生产技术部、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总工程 师、总经理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施工单位:部门领导对《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 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各职能部门:对《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 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安全监察部: 对动用电焊、 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 产要求进行审查生产调度室:负责落实所需材料、设备到位进行安排,并对 电焊、气焊作业的时间进行最终确定,通风管理部、通风队:对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 可靠审查安全监察部:对《电氧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根据责任分工,对是否必须在 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审批总工程师: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及电焊、气焊地点 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总经理:对《电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 批2、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现场,要按照工作任务里的每项程 序进行编制, 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针对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3、施工单位完成电氧焊报告审批后,在动用电焊、气焊前, 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通风队一份、 安全监察部一份、 生 产调度室一份、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一份(必须随身携带)由 通风队、安全监察部管理人员交给瓦检员、安全员带入井下。
其 他职能部门只下发安全技术措施4、执行“一焊一审批” 原则, 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 《电 氧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 焊、气焊报告审批的内容相符五、电氧焊安全管理措施1、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或平板车运输,严禁氧气 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 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 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2、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机运队井口人员必须进 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 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焊、气焊 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严禁超过 12 小时 机运队负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焊、气焊设备超过 12 小时 的单位在生产调度早班会上进行通报3、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生产调度室必须建立电气焊报告 台账, 每次审批时在电气焊报告台账上进行记录, 且各单位台账 必须相符4、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 有害气体全程现场检测, 确保作业区域各种气体符合 《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否则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5、动用气焊所需火种必须是火柴,严禁使用打火机等其他 火种;火柴必须由持《电氧焊报告》、执行现场瓦斯检查的瓦检 员携带6、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 5 米以上,各类气瓶要距动火点 20 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 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 等事故7、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未 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井下电焊、 气焊作业8、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防护眼 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9、电焊、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 减压器等完好可靠, 气割用具、 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 固定可靠; 严禁沾染油脂 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 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 替10、电焊、气焊作业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 全时, 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以便相关 单位做好防范措施11、在电气设备、开关(无法升井的)等物体上焊接时,停 电后方可焊接 在皮带机上方焊接时, 带面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 行保护1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井下 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进 行电焊、 气焊等动火作业,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不得超过 0.5%,且距作业地点 20m 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 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 2 个灭火器, 前后 10 米范围内各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焊、气 焊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 气瓶摆放在施焊点的下风侧,且距明火 10m以上,氧气 瓶距乙炔瓶5m以上3) 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 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 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洒水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 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收集火星5)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 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 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 1 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7)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 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 不准作为其它用途, 电焊机解火后妥 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 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8)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六、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制度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 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 禁有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风向,瓦 斯检查员携带 2m 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 于 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他非电 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流稳定, 特别是煤仓放空后, 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 煤仓硐室 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 瓦斯浓度超过 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进行连续供风,稀 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 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 1 次七、电、气焊作业的考核1、《井下电氧焊报告》审查、审批签字记录不全就在现场 作业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 1000 元。
2、安全技术措施未结合现场实际编制的或与现场环境不符 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和编制人各罚款 100 元3、施工单位未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对施工单位现场 跟班领导罚款 500 元4、电、气焊报告及措施审批完后,未及时将《电氧焊报告》 及《安全技术措施》交给通风队一份、安全监察部一份、生产调 度室一份,对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 100 元5、电、气焊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电氧焊报告》及《安全 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 元瓦检员、安全 员未将各自的《电氧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带入井下,对 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第一责任者罚款 100 元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前,监督检查人员未到位就进行作 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 500 元7、通风队瓦检员未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 害气体进行检测,施工单位人员就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 1000 元8、动用气焊所需火种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 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 200 元,瓦检员罚款 200 元9、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对 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 100 元。
10、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焊、气 焊作业,对操作人员罚款 500 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 200 元11、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未按程序进 行清理就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罚款 100 元12、井下三份电焊、 气焊报告由现场人员签字后未交回到矿 生产指挥中心存档,对瓦检员罚款 100 元13、未指定瓦检员、安全员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对相关单位 负责人罚款 100 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在电、气焊审批的时间到 达现场,延误现场作业时间, 对迟到的监督检查人员罚款 100 元1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对 现场跟班领导罚款 100 元15、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 100 元16、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 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超过 12 小时,对 现场跟班领导罚款 200 元17、安全监察部、通风队、生产调度室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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