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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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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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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6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摘要: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后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逐渐分离,并进一步发展完备起来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审判组织、管辖范围、程序保障等均具有一定的特色,这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启示:未成年人司法不仅包括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更应包括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以理性的儿童观为基础,通过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合理功能分区与合作,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以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启示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研究,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初级刑事法院” ,[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6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发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研究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一般称为儿童所谓“少年” ,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年龄区间” ,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 8 周岁以上 17 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 “少年”更多的是与犯罪和身份罪错相关联基于本文研究旨趣,除明确标示外,未成年人、儿童为同义语,根据语境变换进行选择,在谈及司法制度发展时仍沿用最初的“少年法院” 、 “少年司法”等用法,但以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为一般用法 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诞生 (一)儿童福利制度的源起 美国少年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因循英国传统开始,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济贫法》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渊源,其确立了减轻、缓解危难者(包括儿童)的困难与痛苦的国家责任,将危境儿童置于国家监护(parens patriae)之下。

      随后,各地执行《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6贫法》的官员们继续依靠招收学徒和各种形式的直接援助以及设立专门机构来帮助穷困者、无人照料者以及孤儿,同时他们还批准将儿童置于救济院或将其拍卖给最低条件的竞拍者[1](p15)由于人们观念中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尽管有了国家监护的雏形,但儿童民事权利的保障程度依然很低19 世纪早期,新的家庭观念将儿童作为一个有着特殊需要的个体,并开始将儿童期作为人生一个独立阶段分离出来,在儿童观上强调儿童天性善良, “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的价值取向使“决策者们力图在一种以个体自治为动力的社会体制中,将儿童作为某种有别于成年人的独特个体来探讨,由此得出了最具启迪作用的法律语词———儿童的最大利益” [1](p16)与此同时,美国鲜明的个人权利保护倾向和特殊的反国家主义传统又使人们相信,儿童问题首先是私人问题,只有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父母监护失败后,公共机构和社区才能介入对儿童的照管,随之形成了一系列父母亲权神圣、家庭隐私不可侵犯的家庭自治观。

      而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各种关注于儿童利益的福利政策与私营组织不断涌现,并不断影响着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走向 (二)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萌芽 美国少年民事司法肇始于 1825 年纽约市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矫正院(亦称纽约避难所) ,将不守法纪与无人照管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6儿童集中在一起同成年人分离进行矫治,这凸显了人们不断扩展的对儿童的责任感,以及以严格的纪律、教育和劳动为内容的结构性环境处遇可以重塑儿童人格观念的信守,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实践及机构逐渐合而为一[1](p2425)其后,矫正机构的效仿者接踵而至,宗教团体、民族团体以及友爱和慈善协会建立起孤儿院,对父母死亡或丧失能力的孩子进行监护与照管,这成为少年法院出现之前最显著的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举措[1](p27)这些福利机构承载了当时人们对儿童问题新的希望,但很快,政府无力提供资助导致的基金匮乏制约了矫治机构的发展,为了维系生存,政府赋予私营救济机构以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矫治机构因此开始利用儿童为其谋利。

      当谋利具有正当性之后,矫正机构建立的初衷悄然改变 剥削儿童、过于拥挤、管理不善、态度粗暴等现实问题迭出,引起了父母们的强烈抗议,而矫治效果的不明显最终埋没了机构矫治的理想,人们开始寻求新的福利机制三)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建立 在 19 世纪末期,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儿童有了新的观念,发展出更精确的儿童与儿童期概念:“儿童”是有着自身需要和兴趣的独特的个体;“儿童期”是儿童所拥有的学习、生长和玩耍的特殊时期新概念的引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6入引起了人们对儿童特殊脆弱性和需求的关注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点也从“担忧儿童” (fear for children)转为“害怕儿童” (fear of chil-dren) ,人们开始害怕儿童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且主张合适的儿童期应当受到适度的干预,从单方面强调儿童福利保护到有效地管教救治失养罪错儿童,福利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如何更好地照管被忽视的儿童,如何对父母与寄养家庭实现有效的监管,如何使罪错儿童远离成人刑事司法的严酷?在拯救儿童运动的推动下,1899 年 4 月 14 日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少年法院法》 (Act to regulate the treatment andcontrol of dependent,neglected and delinquent children) 、 《规范无人抚养、被忽视和罪错儿童的处遇与控制法案》 。

      [2](p703709)随之,以福利为根基、职能广泛的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成为“自1215 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英美司法制度之最重大进展 ”[3](p101)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第 3 条规定,人口超过 50 万的县应从巡回法院中选择和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法官负责审理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案件,并应将一个特别的法庭室(court room)指定作为少年法庭室,审理这些案件为了方便起见,这个审判室可以称为“少年法院” [4](p120)虽然最初的少年法院仅是巡回法院的一个法庭,但因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庭的审判理念、案件受理的范围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6与审理模式,因此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审判组织 (四)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的逐渐分离 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在广度与深度上的发展,在其之后,少年法庭运动席卷了整个美国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相关理论的影响下,各司法管辖区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渐融合,其各自的名义或形式虽有所分别,但其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实践操作大体一致。

      ……它们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当……它们的基本宗旨也大体一致,即处理并矫治越轨少年、防止少年越轨以及通过适度地干预家庭保护少年健康成长 ”[5]少年法院的建立使得政府及社会专门的福利机构与少年法院的职能走向分野, “法庭外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了极大的扩展,服务于无人照管和被忽略儿童的专门机构(包括收养安置家庭)发展迅速且数量充足,法庭与社会机构之间分野的适当界限得以明确,在这一领域已经有了从法庭分离大量案件的更好的实践当然,有一些案件,如变更监护(包括自然的或其他的) ,从家庭中带走孩子,将孩子送入福利机构等诉求的听审应当专属法庭” [6](p98)到 20 世纪 90 年代,联邦立法通过了《收养和安全家庭法》 (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 (AFSA) ,建立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不需要法院裁决的案件直接由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6儿童福利机构处理[1](p319)随着司法与福利制度功能分区的清晰,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也逐渐完备起来。

      二、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 (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方法院处理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哥伦比亚特区及 50 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juvenile court or juvenile division)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角度看,其普及全国,大体覆盖到了每一个郡县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 3000 个左右———与郡县数量大体相当[5]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人员组成,并形成与儿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7](p4)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大体可分两类:即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所谓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立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 、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Juvenile and domestic relations) ,其建制与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 、郡县法院、城市法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6院等并行。

      所谓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方普通法院(general session) ,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court room)审判少年案件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5]就审级制度而言,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方面,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大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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