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制度.doc
27页文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 湘司发[2011]3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主题词:印发 社区矫正 奖惩办法 通知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法制群团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共表团湖南省委、省妇联 (共印1400份)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实现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章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的制度根据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符合法定立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 矫正方法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渗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行政奖惩是评价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适用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考核奖惩与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过程中徇私处舞弊、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证据的,或者不负责任、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奖励第八条 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小功、记大功,司法奖励为减刑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可给予表扬:(一)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二)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三)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四)积极参加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第十条 社区 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小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大功一)“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资金重要的破案线索赔,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二)“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2、阴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对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方法期在五年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在入矫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二次呈报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社区矫正期不满五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受到记小功奖励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记大功奖励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十二个月受警告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受记过处分的,一般二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不得呈报减刑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能不能认罪服法,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三章 惩 处第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一)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三)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四)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一)巳受到了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管理,情节严重的;(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上,应当给予记过的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副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第二十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古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一)累计被记过二次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三)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第二十一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也行、改正的;(四)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二)骗取保外就医的;(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五)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七)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原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后,一般不得再适用缓刑、假释第四章 奖惩程序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应依法依规按条件、程序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主持召集集体评审(评议)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应当记录备案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记过奖惩,或者向公安机关担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衙提出奖惩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记小功奖励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鉴定之后,具体时限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确定,如遇法定减刑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司法惩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受时间限制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议会议由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县(市、区)、市(州)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会议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成员参加必要时,乡(镇、街道)、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评审(评议)会议可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参加召开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评议)会议,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提出具体奖惩意见第二十八条 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司法所应根据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并将相关材料于集体评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第二十九条 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呈报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应包括:(一)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定或裁定书;(二)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三)执行通知书;(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帐;(五)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议审(评议)意见表;(六)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七)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八)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悔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必须清楚,证明材料必须确凿充分,能够客观上、全面、准确地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