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docx
8页沪建建(2000)第 0047 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 0088 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 DGJ08-82-2000,自 2000 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1 总 则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2 术 语2.0.1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 60 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服务的设施2.0.2 福利院、 敬老院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3 老年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4 老年公寓 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3 养老设施的设置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
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3.0.2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 100 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 100 床、大于等于 50 床的为乙类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3 个等级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二级: ≥30m2;三级: ≥25m2注: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 40m24 总平面设计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
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 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5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 2h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 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 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 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 0.6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5 用房及面积标准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 6 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 5.0.5 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 8m2表 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一级 7.0二级 6.0三级 5.0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m2,厨房不应小于 5m2 ,卫生间不应小于 4m2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30%,应配置卫生洁具。
5.0.8 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 5.0.8 的规定表 5.0.8 储藏面积(m2)一级 ≥0.6二级 ≥0.5三级 ≥0.45.0.9 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1 厨房:50 床按 0.80m2/床计;50 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 0.30~0.40m2/床计,乙类按 0.40~0.50m2/床计;2 餐厅:50 床及 50 床以内,按 0.80m2/床计;50 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 0.60~0.70m2/床计;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 8m2;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 40m2,乙类不小于 20m2;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 50m2,乙类不小于 30m2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 5.0.10的规定表 5.0.10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 坐便器 小便斗(槽) 淋浴器甲 类 男 ≤15 ≤18 ≤18 ≤20女 ≤12 ≤15 ≤15乙 类 男 ≤12 ≤15 ≤15 ≤18女 ≤10 ≤12 ≤15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 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 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 40m2,乙类不宜小于 30m25.0.13 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6 性能标准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 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 1/6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50W/m2•K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 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7 使用标准7.1 主要出入口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1.50m 的轮椅回旋余地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 380~400mm,高宜为 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 0.50m 以上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2 过厅、走道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m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 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7.3 楼梯、坡道、电梯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50m,踏步宽宜为 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 14 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9m,坡道不宜大于 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7.4 交通标识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