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一).doc
3页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 (一 )摘要 ]文章通过对慈继伟先生的《正义的两面》的分析,深入挖掘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出 “正义以利益和道德情感为基础,同时反作用于利益和道德情感,是他们的存在的合理的配置器, 使之达至和谐的共同体并良性运转, 最终实现人类最大化的自由,也即实现了正义的根本目的 ”这一结论关键词 ]正义;利益;道德情感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因而也就导致了各个法学流派对正义的不同见解,并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体系由此,正义的主题成了学者们尤其是法学家们的聚讼焦点,思想家和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业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 ”的正义观, 然而当我们深入其中时却往往深感迷惑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那么,在这多变的面孔背后有没有恒定不变的本质的灵魂?慈继伟的《正义的两面》帮我们解答了这个问题, 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引子作者在其引言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他的中心立论,即:“正义有两个相反相成的侧面:一方面,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 正义是有条件的; 另一方面, 作为道德命令, 正义又是无条件的。
”作为全书的主干线贯穿到底, 本文试图将利益和道德这两个核心概念作为重要支点来分析正义、利益与道德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深入理解:什么是正义 ?如何实现正义 ?正义的目的何在 ?作者以深邃和独到的见解定义 “正义秉性 ” “正义秉性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具体内容,二是结构性特征 ”具体内容即正义的具体社会规范性内容, 这些规范具有多样性和不恒定性;而结构性特征即正义的恒定不变的普适性的深刻本质内涵 在这里,我们得以将作者所谓的定义与以往各思想家和法学家从各种不同层面和价值判断标准形成的对于正义的观点体系作一比较比如,有承认正义即强权,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 各守其序、 各得其所 这种表面上看似合理的不平等的正义观成为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有从平等的尺度出发,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 “数量相等 ”和 “比值相等 ”,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 后者指分配的正义, 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这种比例平等的观点同其社会分层和承认特权的观点是一致的;而康德从自由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唯一原始的和自然的权利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正义是意志自由的结合;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再有从功利角度出发,形成了传统的边忒公式和雷根的现代版本等等。
可以说, 上述这些正义观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同时作为对正义的具体现象的解说不可避免地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制度建构产生利弊不等的重要影响而作者对“正义秉性 ”的结构性特征的抽象分析解释并规范了正义的具体现象,“不论正义的规范性内容是什么,这些内容能否得到实施,能实施到什么程度,怎样才能得到实施, 都取决于正义秉性的结构性特征 ”即通过分析 “正义 (的结构 )是怎样的 (即如何运作的 ),为什么是这样的 (即为什么会这样运作 ) ”来理解正义的具体内容应该是怎样的二、正义与利益(一 )正义源于利益休谟指出: “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从主观条件上讲, 人永远摆脱不了对于物质和精神等个人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 个人利益是个人欲望的满足, 是个人自我要求的一种享受 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也认为, 追求个人的自保、个人的利益与幸福,是人的本性所以人们的行为必然永远服务于这一自我利益意志甚至 “正义 ”之事也不例外 “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的基本预设是,不论是在本体意义上还是在道德意义上,个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我们所熟悉的现存社会,充满了以共同利益为名追求自我利益的所谓‘利他主义者 ’。
从客观条件上讲, 作为利益对象的物质资源的缺乏和利益冲突人类在总体上无法摆脱资源的稀缺, 无法摆脱资源有限性的困扰人类无穷的利己的欲望同有限的资源永恒存在这就意味着不同主体的需要无法同时满足而且同一主体的不同需要都无法同时满足由此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休谟也认为物资资源和利他精神的缺乏是导致个人和群体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作者由此推理: “正义是一种弥补性品德:如果一个社会不缺乏物质资源和利他主义精神,正义的品德就不再必要并将休谟的这一观点同汉普希尔的善观念冲突作了区分汉普希尔认为 “正是通过不同善观念的作用,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达到互不相容的尖锐程度,正义制度也才成为必要”也即 “正义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不同善观念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之争”但利己主义本身并不能构成善观念的内容,何来善观念的冲突所以汉普希尔又提出善观念的冲突是“偏倚自己的利益、 自己的善观点, 从而对别人的利益、别人的善观念缺乏足够尊重的倾向”这又回归了休谟正义条件论的潜在内涵总之,正义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善观念多元化与冲突,而是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倾向二 )正义平衡并保障利益哲人认为,正义是人德性的发挥,拥有正义的心灵便活得快乐,生活得好;从而是最大的利益,正义的人拥有最大的利益,因快乐而获得的最大利益。
1.正义体现利益的相互性和交换性我们知道,利益是对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甚至可以直接认为利益就是一种需要或需求从自我与实现自我相联系的角度诠释利益,与其相近的另一种说法是客体对主体的肯定的价值关系以及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必须不断地同外界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形成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和交换关系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人的社会性不仅仅意味着社会是人类生活之必需,也不仅仅意味着人们通过在某个社团里生活而获得了需要和利益,这些需要和利益促使他们按照他们的体制所允许和赞成的某些具体方式,为相互利益而共同努力那么正义是如何体现利益的相互性和交换性,并实现对利益的合理分配和矫正?作者用 “正义的命令 ”解决了这一问题,即 “正义的命令是假言命令而非绝对命令;正义感是他律而非自律的道德情感 ”假言命令涉及正义的 “最低限度的相互性” “最低限度的相互性”乃是正义秉性中的最基本要素 它涉及的是恒定不变的正义动机,不是灵活可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截然不同的规范性内容当抽象的正义秉性的这一基本要素与实质性的正义观(公道、自由、平等的正义观 )相结合时,正义便合理的分配并保障了利益。
我们将从利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分析:(1) 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指国家一社会复合体的再造要求或安全要求它包括四种需要:生存、独立、经济财富、集体自尊国家必须保障个人的生存发展、公共秩序的安定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这个意义上, 国家利益通过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及普遍性个人利益加以体现那么,国家和个人之间如何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规则完成彼此间的相互交换而实现正义呢?1)个人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出让部分自由给予国家,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表明个人在获得国家给予的各种权利时,应当保护国家利益, 必要时甚至牺牲个人生命 2)国家应当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合理分配利益资源,并保证在出现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时进行矫正 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在这种互动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体现并实现了正义2)个人利益之间 穆勒认为, 正义乃是一种动物性欲望,即根据人的广博的同情力和理智的自我利益观, 对自己或值得同情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损害进行反抗或报复也即正义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并保护自我利益领域所涉的人和物1)人们对于人格尊严和身份地位平等的需要,以及因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换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这是正义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认定, 正义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人的平等尊严,资源的贡献和分配是次要任务?作者引入布坎南、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正义主体为中心的正义观, 布坎南认为个人的根本道德平等是正义的首要范畴,而分配正义则是正义的次要范畴罗尔斯写道:“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对基本自由的完全可行的平等分配去尽可能的实现自尊这一基本善而哈贝马斯则是强调正义的自律性,使人出于同情心而以正义待人以上这些正义要么不合逻辑,要么不切实际,不可实现,因为“事实上,自尊和自由根本无法分配,更谈不上平等分配 ”很明显,利益资源在现存社会中构成了人的自尊和尊重的重要基础 正义只有实现了对有限的利益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合理分配,才能满足人们对于尊严和平等的需要, 解决人们为争夺构成自尊基础的社会条件而发生的冲突2)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交换应在平等对待基础上遵循法律并诉诸法律哈贝马斯在普遍性原则中指出:“要使某一个规范具有合理性, 它的普遍遵守可能给每个人的具体利益的满足带来的后果和副作用都必须是所有受其影响的人都能自由接受的 ”沟通行为的起点是严格意义上的自我利益,这种自我利益的行使是建立在或者坚信是建立在大家共同遵守分配并规制这一利益的规则基础上,也即相互交换行为的合理性证明是诉诸法律而非诉诸个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