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题及答案党章党规.docx
2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党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题及答案党章党规党章党规是今年党员学习的重要任务之一,下面是我我共享的党章党规内容,梦想你热爱! 党章党规内容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人、军人、学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供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容许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参与中国共产党 其次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遍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全体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务必履行以下义务: (一)专心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进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根本学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学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才干 (二)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加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创办,带动群众为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繁重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按照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付出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要,执行党的抉择,按照组织调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忠厚,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校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紧密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看法,遇事同群众磋商,实时向党反映群众的观法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值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养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害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加入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采纳党的教导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加入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议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提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穿、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议论抉择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加入和举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观法,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留存,并且可以把自己的观法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苦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进展党员,务必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那么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专心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体验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留神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观法,举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议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扶助他提高对党的熟悉 在特殊处境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务必面向党旗举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参与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抉择,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要,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打定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专心教导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实时议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专心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持续考察和教导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议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管职务上下,都务必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加入党的组织生活,采纳党内外群众的监视党员领导干部还务必加入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不采纳党内外群众监视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议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举行教导,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导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议论抉择,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警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议论,抉择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假设没有正值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调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抉择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新党章 - 其次章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那么是: (一)党员个人按照党的组织,少数按照多数,下级组织按照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按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观法,实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彼此支持和彼此监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抉择的原那么,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议论,作出抉择;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抉择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遏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视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表达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议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手段举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手段举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举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处境、要求变更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假设发生违反党章的处境,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抉择,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议论和抉择需要实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手段,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抉择 第十三条 只要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务必由上级党组织抉择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查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抉择时,在通常处境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观法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处境,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抉择,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抉择和对外发表看法。
党的下级组织务必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抉择下级组织假设认为上级组织的抉择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处境,可以苦求变更;假设上级组织坚持原抉择,下级组织务必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观法,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务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议论抉择问题,务必执行少数按照多数的原那么抉择重要问题,要举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观法,应当专心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讨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处境下务必按多数观法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抉择,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观法,下次再表决;在特殊处境下,也可将讨论处境向上级组织报告,苦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看法,假设超出党组织已有抉择的范围,务必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议论抉择,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管职务上下,都不能个人抉择重大问题;如遇紧急处境,务必由个人作出抉择时,事后要急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务必重视党的创办,经常议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导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留神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新党章 -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分外处境,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手段,由中央委员会抉择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议论并抉择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其次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议论和抉择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片面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其次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变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务必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抉择中央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