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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三)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三)三、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对于治安法院的裁判也有三种声明不服的方法:一是向刑事法院上诉;二是以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三是申请高等法院对治安法官的裁判进行司法审查,签发撤销令、强制令或禁制令第一种方法只有被定罪的人才能使用,其它两种方法则可以由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使用对于刑事法院做出的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裁定,也可以申请高等法院进行审查1.向刑事法院上诉根据《1980 年治安法院法》第 108 条的规定,做出无罪答辩的被告人被治安法院定罪的,可以向刑事法院就定罪或判刑或者对二者同时提出上诉,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可以就判刑向刑事法院上诉不服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时,上诉人必须在治安法院判刑之后或者宣告移送刑事法院判刑的裁定之后 21 日以内向初审治安法院的书记官和起诉人送达上诉通知书上诉通知书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也不必写明上诉理由,但必须指明是对定罪还是对判刑或者对两者同时提出上诉与对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提出的上诉不同,对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无需经过许可,它是一种“权利”性的上诉在上诉审期间,上诉人如果因为治安法院的判刑而在押,可以向治安法官申请保释,如遭拒绝,可以依法向刑事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申请保释。
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由巡回法官或者临时法官与两名治安法官共同审理,审理方式采取“复审制”,其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完全相同在不服定罪的上诉中,控方律师开场陈述,传唤自己的证人;然后,上诉人的律师提出“无辩可答”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未能得到法官支持,则由辩护一方举证;再由双方律师作总结发言,最后由法庭宣判当事人不受初审时使用的证据的限制,可以使用初审以后才得到的证据以及初审时决定不使用的证据刑事法院不得修改起诉书,也不得撤销治安法院对起诉书的修改在仅仅不服判刑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中,二审时由控诉律师先概述案件的事实,提供前科证据,宣读有关于上诉人的报告;然后由辩护律师陈述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意见;最后由法官宣布刑事法院的二审判决,并说明理由根据《1981 最高法院法》第 48 条的规定,刑事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者变更治安法院判决中的任何部分,可以附具意见(例如它认为有罪答辩含糊不清)发回重审,也可以做出其它认为适当的裁定(如在上诉成功的情况下,裁定由控方或者国库支付在治安法院花费的辩护费用)刑事法院的二审判决不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因此,变更原判时可以加重原判刑罚,即使上诉仅仅是针对定罪提出的,也可以加刑;但加重后的判刑不得超过治安法院本来的判刑权限。
英国学者认为,刑事法院加重判刑的情况是少见的,但之所以允许刑事法院二审改判时加重判刑,是因为不服治安法院定罪或者判刑的上诉除非超过法定期限才提出的,无需经过许可,加重判刑的可能性有利于防止完全无理的上诉2.以案件陈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1980 年治安法院法》第 111 条规定:“在治安法院的任何诉讼中处于当事人地位的任何人”或者不服治安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或者程序,可以其“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为理由,通过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征求高等法院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问题出具意见的方式声明不服这种上诉方式的特点是:(1)控诉方和辩护方都有上诉权2)上诉理由只能是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程序“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而不能仅仅针对事实问题上诉如果辩护一方只是认为治安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应当向刑事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判,而不能向高等法院上诉3)上诉目的绝大多数是为了撤销简易的定罪或者无罪判决,而极少是为了加重或者减轻原判刑罚4)只有在治安法官审理终结、做出了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或者判处了刑罚时,才能要求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因此,对预审程序中的法律错误或者预审法官交付审判的裁定证据不足的,不能以这种方式提出上诉。
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错误,也只有等到审判终结时,才能以案件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必须在无罪或者有罪判决之后 21 日以内提出,在治安法院定罪后延期判刑的,必须在判刑之后 21 日以内提出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并且必须具体指明要求高等法院出具意见的特定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限问题;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证据使治安法院可以合理地做出特定的事实认定,必须具体指明该事实申请书应当交给相关治安法院的书记官治安法官如果认为该项申请是小题大做,可以拒绝陈述案件,但必须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书,告诉他申请已经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再向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申请强制令,强迫治安法官陈述案件为了防止申请人中途放弃已经陈述的案件而浪费金钱和时间,治安法官也可以对同意陈述案件附加条件,即要求上诉人保证“不迟延地进行上诉”,并且支付高等法院最终可能裁决他付的任何费用治安法官对案件的陈述应当列举治安法院认定的事实,但不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唯一的例外是当上诉人声称没有证据能够使治安法院据以合理地认定某一事实时,陈述案件时必须简要地叙述认定事实的证据陈述案件时还必须写明指控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对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问题的主张及其依据、治安法院的决定以及要求高等法院解决的问题。
陈述案件的文书至少要由两名原来参与审判的治安法官签名,也可以由书记官代他们签名,然后送达上诉人或者他的律师申请人必须在 10 日以内送交高等法院上诉人还必须在案件陈述书递交高等法院 4 日以内向答辩人提供上诉通知书以及案件陈述书的复印件上诉通常至少要等到送达该项通知 8 日以后才会审理在上诉审期间,因治安法官的判刑而在押的上诉人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保释,如遭拒绝,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再次申请案件陈述式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审理合议庭至少必须由两名法官组成,如果两人组成的合议庭意见不一,以赞成下级法院的法官的意见为准做出判决,驳回上诉该法庭不听取证据上诉审采取上诉人与答辩人法律辩论的形式,辩论完全依据案件陈述书中陈述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引起了治安法院尚未审理的法律问题,而治安法院如果审理了该问题的话,本来会为上诉人提供一个针对指控的很好的辩护理由,那么,在不需要认定新事实的前提下,分庭可以审理这一问题审理终结时,分庭可以“撤销、维持或者变更”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将案件发回治安法院重审,并附上自己的意见,或者做出其它适当的裁判,包括对诉讼费用的裁判,如改有罪判决为无罪判决,或者以有罪判决取代无罪判决并且直接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等。
需要指出的是,案件陈述式的上诉不仅适用于治安法院的裁判,而且适用于刑事法院对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事项的裁判这主要是指刑事法院支持或者驳回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的二审裁判因此,在刑事法院没有获得支持的上诉人(不论是在治安法院获得的定罪被刑事法院撤销的控诉方,还是在刑事法院获得与治安法院同样处理结果的辩护一方),都可以通过案件陈述的方式再一次向分庭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也必须是刑事法院的裁判或者程序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而不能以其裁判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上诉上诉的程序与治安法院陈述案件的上诉程序大体相同在上诉审期间,上诉人可以由刑事法院法官或者高等法院法官批准保释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在处理该上诉时享有与处理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同等的权力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上诉人即不再有向刑事法院上诉的权利因此,如果被治安法官定罪的人对于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不服,应当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应当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在刑事法院二审时,可以再次传唤证据,对所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刑事法院驳回上诉,上诉人仍然有权通过刑事法院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如果他直接就法律问题通过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上诉于高等法院,他就失去了由刑事法院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
四、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英国高等法院对包括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内的所有下级裁判机构的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签发特别命令,包括撤销令、强制令和禁制令三种撤销令用于撤销下级裁判机构的一项裁判,强制令用于强迫下级裁判机构履行其职责;禁制令用于防止下级裁判机构违法或者越权在刑事诉讼中,申请高等法院签发特别命令是“案件陈述式”上诉方式的有益补充,不服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刑事法院二审裁判的人,在不能申请治安法院或者刑事法院陈述案件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审查的方式获得救济根据《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29~31 条和《1965 年最高法院规则》第 53 条的规定,司法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治安法院的裁判,也可以是刑事法院所作的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主要针对的是治安法院的裁判根据判例,刑事法院所作的与根据正式起诉无关的裁判除对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的二审裁判之外,主要是指以下裁判:(1)在被告人逃跑的情况下没收其担保人的保证金;(2)命令没收被犯罪人用于犯罪的第三人的财产;(3)裁定将被宣判无罪的被告人交付管束,作为预防性的司法措施;(4)解除对案件细节进行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报道的限制。
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申请人必须获得高等法院申请审查的许可许可申请通常由一名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做出决定如果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再进入第二个阶段——由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听取申请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辩论意见后决定审查申请本身在审查过程中,分庭可以接受证据,但通常是以附誓书面证词的形式,而非口头证据审查后如果签发撤销令的,还可以将案件发回下级裁判机构,指示其重新审理,并做出与高等法院分庭的意见一致的裁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刑罚,改判适当的刑罚撤销令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用于撤销治安法院的有罪判决,也可以用于撤销治安法院的其它裁判,如裁定交付刑事法院正式审判或者判刑、拒绝批准法律援助、驳回被告人撤回选择简易审判的申请等撤销裁判的理由通常有以下三种:(1)下级裁判机构超越权限;(2)下级裁判机构违反自然正义原则;(3)根据下级裁判机构的诉讼记录,审判明显存在法律错误但是,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限制,无罪判决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只有当治安法院没有权力做出无罪判决因而审判被视为无效时,才可以签发撤销令撤销无罪判决例如,本来只能以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却以简易程序审判的,对因此所做的无罪判决,就可以签发撤销令予以撤销;对“两可罪”如果在确定审判方式时违反了规定的程序,最终以简易审判方式做出的无罪判决也可以撤销令予以撤销;治安法院如果没有听取任何控诉证据,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听取控诉方已经到庭的证人作证,其判决同样可以撤销。
如果定罪被撤销令撤销,“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并不禁止随后就同一犯罪再次起诉,尽管在实务上,这是极其不太可能的强制令、禁制令的功能与案件陈述式的上诉在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通过案件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的人争辩的是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在行使权力时犯了错误,强制令或禁制令的申请人争辩的是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没有行使权力或者它们不应当行使在法律上没有的权力撤销令与案件陈述式的上诉服务于相似的目的两种救济方式的效果都是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判,如果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超越职权,可以在申请撤销令和案件陈述式的上诉之间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声明不服如果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在诉讼程序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但是没有超越权限的,应当通过案件陈述式的上诉寻求救济,如果法律上的错误仅仅从诉讼记录上看就是很明显的,也可以使用撤销令,但是,多数法律上的错误并不是明显的,而是潜在的,只有通过案件陈述才能把它揭示出来五、向上议院上诉根据《1968 年刑事上诉法》第 33 条的规定,对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二审裁判,控诉方和辩护方都可以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上诉法院书面证明被上诉的裁判涉及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2)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认为这一法律问题应当由上议院加以考虑,因而许可提出上诉。
向上议院提出上诉,必须先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可以在上诉法院二审裁判之后立即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二审裁判之后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