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doc
18页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第五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推荐精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第八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第九条 国家重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在爆破作业新技术研究、推广、咨询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爆破作业单位采用提高爆破作业安全和效率的新技术,鼓励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推荐精选第十条 设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特种材料爆炸加工;(二)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有1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采矿、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推荐精选第十三条 申请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近5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者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者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爆破员不少于50人,安全员不少于5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推荐精选(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90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二)近5年承担过的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者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者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爆破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不少于3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C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净资产45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推荐精选(二)近5年承担过的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者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者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20人,安全员不少于2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净资产18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推荐精选(三)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四)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资质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采用租赁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方式,证明其具备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将租赁合同如实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供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资质审查时,可以采取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推荐精选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公安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证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等内容其中,属于营业性的,还应当载明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二)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的;(三)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推荐精选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将爆破作业合同如实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实施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如实向审批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企业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并复印件;(四)安全评估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并复印件;(五)安全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并复印件;(六)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推荐精选(二)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四)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五)起爆网路是否可靠;(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七)存在的有害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