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三条.docx
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有违反本法行为”是指违反消防法应当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指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对于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实行逐条规定的形式而单独规定了本条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要结合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详细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众聚拢的营业性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监视机构检查,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急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营业性场全部对火灾隐患不准时消退,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者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畅通的行为之一的,以及未经消防监视机构批准,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等等。
上述违法行为,经消防监视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绝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治理法规,经消防监视治理机构通知实行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如:有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消防监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知审核验收的;发觉火灾隐患,不准时通知单位改正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