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政策法规课件.ppt
23页农村政策法规农村政策法规 ——指导教师 黄丛义 第一章第一章 农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和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述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第四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六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开后清算第七节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第一节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述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背景二、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一)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二)农民专业协会;(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三、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第二节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二、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特征第一,设立目的不同;第二,联合基础不同;第三,治理结构不同;第四,财产权利不同第五,分配方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不是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在设立原则和设立目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是哪种类型的法人?法人分类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是法人,该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记为形式要件第三节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一)设立大会(二)设立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设立条件)(设立条件)5名以上成员;成员的条件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自治的基础,十项法定内容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必设的机构:理事长、成员大会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名称 —— 预审,住所 —— 与公司不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法定机构验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一)章程的法律地位(二)章程的基本要素P90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制度第第四四节节 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组织机构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组织机构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条件和结构(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条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一)权力机关(二)执行机关(三)代表机关(四)监督机关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1.基本表决权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2.附加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议方法(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议方法1.一般决议法。
2.特殊决议法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节第五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制度(一)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二)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三)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伪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六节第六节 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开后清算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开后清算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和分立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节第七节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一、产业政策倾斜二、财政补助三、税收优惠四、其它扶持措施本讲结束本讲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