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答辩状(14篇)例文.docx
50页二审答辩状(14篇)二审答辩状(14篇) 答辩状应当要有扎实足够的证据做为协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劝服力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都会预先打算好答辩状,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二审答辩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运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运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运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恳求作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运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运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合法、合理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1、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干脆的关联,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干脆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恳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假如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反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不能根据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恳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担当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当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担当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便利受害者的角度,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 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干脆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不是"必需" 《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便利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由保险公司把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担当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出台探讨稿,从该(草案)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 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纳统一的费率标准,假如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 而不象目前存在5万、10万、50万甚至100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状况 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状况,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行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万元这么高 而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样的原则,保险公司并没有根据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当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 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其次者的保险给付义务,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只在本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不存在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担当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失担当保险赔偿责任。
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缘由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当担当事故损失40%的民事责任 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担当的诉讼恳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_(以下简称《说明》)生效之后,当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二审答辩状3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惩罚,就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惩罚相对人________的行政惩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全法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_________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_______在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_____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_____费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行政惩罚相对人原告______送达行政惩罚前期通知书,行政惩罚相对人______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旧拒不缴_____费。
至此,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对行政惩罚相对人_______依法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送达行政惩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惩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惩罚事实证据足够、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知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惩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经营门面当时其________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惩罚确定书现象 (2)行政惩罚相对人以环卫部门未根据《___________》中的第_____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____________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惩罚相对人限期整改不缴纳_______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惩罚前期通知书,行政惩罚相对人仍不缴纳______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惩罚相对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惩罚相对人缴纳__________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知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知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二审答辩状4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仲裁委员会转来——___________关于“______诉________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答辩事项: 答辩人恳求_____仲裁委员会驳回依法驳回申诉人________的仲裁恳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状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反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状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依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状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状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答辩人担当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状况下是没有担当此责任的义务的 二、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担当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三、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接着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依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根据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无法接着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恳求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二审答辩状5 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诞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当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需立刻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依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