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docx
16页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1】 摘要: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属性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 我国应利用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的契机,建立完善的碳证券交易市场,由国家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类似于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将排放权许可证发放到企业手中,以最小化经济增长冲击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抑制全球变暖的步伐 关键词:碳排放权;货币属性;商品属性;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 一、碳排放许可证的商品化及其价格确定 商品、金属货币、纸币、股票等经济形式都是由根源“价值”发展而来,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经济形式怎么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其本质“价值”,但在不断的衍生,变幻过程中,经济形式与价值的关系逐渐削弱 一些经济形式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只是价值符号,但也被作为一种商品被买卖甚至热炒,如:外汇,债券等 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为防止气候进一步变暖,《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各国的碳排放额度,而碳排放与国家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碳排放受限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碳排放权成了一种无形的资产,而碳排放许可证也衍生为一种价值符号,成为一种“特殊商品”。
之所以称其为“特殊商品”,是因为其本身并不包含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而就不具备价值,它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但是因为它能带给所有者经济收益,具有使用价值和较强的稀缺性,因而衍生为一种“特殊商品”,而它的价格由许可证可以为去所有者带来的经济收益所决定,同时也随着供求发生改变,但其价格的变动并不会使社会总价值发生改变 正如《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提到的“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家证券,而且是股票——的价值的独立运动,加深了这种假象,好像除了它们可能有权所取的资本或权益之外,它们还构成现实资本这就是说,他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 此外,由于碳排放许可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其价值随主体的差异而变化 对于资源效率较高,技术较为先进,单位产出能耗少的国家或企业来说,相同面值的碳排放许可证的名义价值相同,但实际价值增加了,同理,对于技术较为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单位产出能耗较高的国家或企业,碳排放许可证的实际价值减少了 这种内在的价值不统一也促使了碳排放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因为只有让同等面值的碳排放许可证发挥最大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碳交易背后的分工问题 碳排放权的交易表面上来看是货币与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即价值符号与价值符号之间的转换,但是它所反映的深层问题是全球范围内的分工。
首先,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限制高污染工业发展,或者通过投资发展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单位产出能耗,减少碳排放量,这样一来其碳排放指标会有所剩余,于是可以转让给工业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较低,能耗大的国家,它所反映出的分工可以看作是第三产业或科学技术产业的发展同重工业发展的分工 在此基础上,有些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可以投资减排技术研发项目,然后将成型的减排技术转让给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进行进一步分工即技术与资本的分工 这样,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的配置,使得全球经济效率提高 但同时,这种分工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贫富差距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需要加速发展第二产业,所以对碳排放量的需求较大,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较低,单位产出能耗较大,又加剧了碳排放量的需求,因此超出本国所占有的碳排放指标的部分就需要向发达国家购买 这样,发展中国家不仅冒着污染环境的风险而且要付出比原来更多的代价来发展经济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将碳排放量限制在较小的指标内,剩余的部分可以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换取利益 这无疑将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
三、我国的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政府或相关组织实施的对具有不同特点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资格的交易的统称,具体而言,是指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赋予碳排放行为一种合法权益,将其进行量化,并允许该权利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进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我国已经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而且在场外已经发生碳排放权的交易 2011年年底,我国政府在德班气候会议上承诺兑现2020年的碳减排目标,这一承诺为我国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建立提供了新的契机 就我看来目前我国碳排放许可证的证券化可以采取的方法如下 1.由国家设立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让市场主体在统一,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同时设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控制发行总量,发行价格,地区分配,另一方面监管碳排放许可证的发行及买卖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加强国家对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控制 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地下交易,权钱交易,真正达到节能减排的最终目的 2.要求企业每年自己的年度排污量进行申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最终结合多种因素确定碳排放权发放。
申报制度的前提是我们已经对总量做出了设定,有限的排污权利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稀缺资源,企业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申报排量,剩余的则可以转让 3.通过类似于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将证券发放到企业手中 并根据不同地区减排成本,环境污染程度,产业结构,主导产业等等因素确定许可证价格 参考文献: [1]乔海曙,刘小丽.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理论探索,2011(3)(总第189期).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 [3]刘瑾,刘昕.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的证券化设想. [4]王明荣,王明喜.基于帕累托最优配置的碳排放许可证拍卖机制.中国工业经济,2012(5)(总290期). [5]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2(3). 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2】 摘要:自《京都议定书》2005年生效以来,碳金融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而我国由于基数大、技术相对落后等原因,显现出了巨大的碳减排发展潜力 本文通过对碳减排需求、碳减排供给、碳减排潜力等问题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减排;影响因素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面临的市场态势 广义而言,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直接与间接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碳金融可以表现为四个层面:一是基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对低碳项目投融资的贷款型碳金融:二是基于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的资本型碳金融;三是基于碳排放权实物交易的交易型碳金融:四是基于碳排放权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投资的衍生型碳金融 碳金融的兴起,得益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及三种灵活机制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有效实施 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国际履约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的实施,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 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以抵消其部分减排义务 同时,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可获得资金和技术,是一种国际合作的“双赢”机制 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达1264亿美元,是2007年630亿美元的2倍,超过2005年交易总额的10倍,总体呈几何倍数增长。
据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2005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18%,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约3.9吨,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4.2吨,不到OECD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11吨)的2/5 我国已于2009年11月正式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CDM市场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即碳基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买家向发展中国家收购CDM项目产生的CERs,并将其收购的CERs拿到国际市场(即二级市场)转让,以获取交易差价 一级市场的产生与现行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减排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 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我国金融机构还不能全面参与,CERs的定价机制也控制在欧美买家手中,境外买方凭借其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专业能力,主导着核准的排放量交易,而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也只能直接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境外买方进行碳交易谈判 欧美等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在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中,国际碳金融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
欧洲气象交易所(ECX)于2008年3月14日推出了CERs的期货合约,CER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短时间内的价格变动浮动超过300%,这同样也由于CERs二级市场交易开放时间不长,买卖双方均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所致;另一方面在近期价格维持在11.5欧元左右的情况下,依然与8-10欧元的一级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相比我国8欧元左右的平均价格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这就要求我国能尽快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从而保证我国CERs出口市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碳减排供需因素 1、碳减排需求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附件Ⅰ缔约方在2008年一2012年承诺期内的强制减排义务,涉及到的二氧化碳在内的一揽子六种温室气体,并规定了附件Ⅰ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2%的总体减排义务,并同时分配各自的减排义务,指标以1990年为基准,范围介于减少8%(欧盟)到增加10%(爱尔兰)之间 为促进各国较为经济地完成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除规定上述减排义务之外还确立了三种碳减排灵活机制,其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其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其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这也就是指CDM机制,它的存在给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十分巨大的碳减排需求市场。
表1给出了各国家和地区1990年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以及由EPPA模型估计得到的2010年排放预测,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得到各国家和地区要在2010年完成的减排任务 表1可见,除前苏联外,其他附件Ⅰ缔约国在不进行碳排放交易的情况下,均无法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其中,碳减排最多的国家为美国,预计2010年需要完成的减排量为571MtC,减排比例约占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31%;其次是欧盟,2010年需要完成的减排量为308MtC,约占其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29%;另外,减排比例最高的地区是其他OECD国家,减排量约占其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36%,减排量为171MtC 可以预见,随着第一个承诺期限的临近,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全球性需求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碳减排需求市场,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