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讲义.ppt

51页
  • 卖家[上传人]:woxinch****an2018
  • 文档编号:45251912
  • 上传时间:2018-06-15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102.50KB
  • / 5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一)概念 •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 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二)类型 已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既遂 未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一)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 停止形态 • 这两种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没有 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等停止形态(二)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等停止形态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 1、直接故意犯罪中多种停止形态相互排斥 ,即犯罪停止形态是择一的而不是多重的 2、停止形态是危害行为总体的停止形态而不是行为 中某一动作或某一环节的停顿状态3、停止形态是一种结束形态即追究犯罪时犯罪 行为所呈现的形态)4、直接故意犯罪中并非都存在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1)举动犯通常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 (2)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规定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 遂如侮辱罪、虐待罪 • (3)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由于一般不存在 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因而往往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 阶段的中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犯罪实行阶 段的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形态的存在。

      • (4)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与刑法其他问题的关系(一)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 • 犯罪阶段表现的是犯罪行为的时间顺序,停 止形态体现的是犯罪行为在不同阶段所具有 的特征• 犯意产生阶段:犯意表示 • 犯罪预备阶段:预备犯 中止犯 • 犯罪实行阶段: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 实行后阶段: 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二)犯罪停止形态与定罪 • 1、从逻辑上讲,每一种直接故意犯罪,都可能有 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4种形态,且这些形态均 构成犯罪 • 2、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等, 任何一种形态都是犯罪 • 3、对于需发生特定结果方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 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预备、中止、 未遂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一般就不定罪 • 4、有些犯罪一经着手即为犯罪即遂,很难成立未 遂和中止(举动犯)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三)犯罪停止形态与量刑 •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我国刑法 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1、犯罪既遂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概念和特征 ,学术界对之提出了一系列理论 (1)犯罪既遂的目的说。

      • ①基本观点:犯罪行为以达到行为人的目 的为既遂,例外为未遂 • ②缺点:第一,把既遂局限于有目的的犯 罪,而目的犯罪并不等于故意犯罪;第二 ,虽然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并不影响既遂 的成立2)犯罪既遂的结果说 • ①基本观点:客观上出现法定的结果即为 既遂,否则为未遂 • ②缺点:该说用于结果犯是正确的,但对 于行为犯、举动犯来讲,并不要求具有危 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既遂3)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 • ①基本观点: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 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2、把握犯罪既遂,须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 否的意义; • (2)犯罪既遂应当是主客观的统一 • (3)犯罪既遂应是齐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的行为• 犯罪既遂的概念: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 罪,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 成要件的犯罪形态二、犯罪既遂的类型(一)行为犯的即遂1、概念: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 罪 • 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 都是比较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做出相应行为即构成犯 罪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 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

      例如绑架罪,只要以勒索财 物或其他要挟为目的,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 的人身自由,犯罪既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拿到财物或达到 其他目的有争议)2、特点: • ①只要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即为完 备,就构成既遂 • ②结果的有无不影响犯罪的即遂,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犯 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 (二)举动犯 • 1、概念: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 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 如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 2、与行为犯的区别: • 行为犯中的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客观方面还不具 备完整性,还可能成立未遂而举动犯中无既遂 、未遂之分三)结果犯 • 1、概念: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 观方面的犯罪 • 2、特点:危害结果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这种 结果是与行为性质相同且表现为有形的、可以计 量的具体危害结果四)危险犯1、概念: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 共同构成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2、特点: • 危害行为和危险状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即遂; •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交通工具,足以 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出现。

      • 在破坏行为完成后,又恢复原状从而避免危害结 果发生的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不成立犯 罪中止,但是在破坏的过程中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或未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 刑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预备概念: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尚未 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 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 种: •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如毒死看门狗 •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 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 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 •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 点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是指已经开始向犯罪场所进发 •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三)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1)准备工具包括购买工具、制造工具、变造 工具、转借工具等但当准备工具的行为是被刑 法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时,该行为构成独立的犯 罪 • (2)制造条件包括搜集与犯罪对象有关的各类 信息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犯罪的目的 • (1)目的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如果为了他人 实行犯罪,则构成共同预备或帮助犯; • (2)必须是为了实施某种具体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 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 止下来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级是由于行为人不 能控制的原因 • 如果是能控制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阶段中止 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 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 例:甲欲毒死乙,买来毒药在前往投毒 的途中,甲看到乙八十岁的母亲,心生愧 疚,将毒药抛弃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 所知悉的行为犯罪表示必须已经为他人所知悉,否则谈 不上犯意表示一)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 • 1、犯罪预备是一种主观影响客观世界的积极行为;犯意 表示是仅为表达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活动,不是积极行为。

      • 2、犯罪预备对早日着手实行犯罪和确保犯罪目的具有重 要意义;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的着手实行起促成作用 • 3、犯罪预备本身独立地具有社会危害性;犯意表示不具 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 4、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尽管这种开始不 是着手实行;而犯意表示中,行为人没有以任何形式开始 实施犯罪二)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联系: • 犯罪预备属于广义的犯意表示;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 表示,都是在犯罪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 活动,都是能够被认识的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1、法条规定 • 刑法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处罚原则: • ①预备犯应当受到处罚 • ②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处罚 • 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例分析• 被告人吴某,男,21岁 • 吴某于2003年11月25日下午在榆树市城郊南门村发现一家 房子挺好,就准备晚上去抢劫当天晚上7点多钟,吴某 手持棒子在那家院子附近转了3个多小时10点多钟时, 吴某跳进那家院子,进行观望忽然听见外面有人走进院 子,便蹲在了那家的窗外底下这时吴某被那家的主人韩 某之子发现,韩某与儿子遂将吴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 在本案的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吴某不服,上诉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判处 有期徒刑1年 • 问题: • 一审法院的判处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哪一个是正确的,为什 么?•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刑法第十九条规 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本案被告人为了实施抢劫犯罪,事前寻找作案地点, 确定作案时间,准备一根木棒作为犯罪工具,并且潜入他 人院内,这些都是为进一步着手实施抢劫所做的预备行为 但是当他正在院内观望,选择时机实施抢劫时,却被他 人发现,并当场被抓获,致使他的抢劫行为未能着手实行 ,被迫停顿在预备阶段二、被告人的行为尚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区分预备犯 与未遂犯的主要标志是看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经 做好犯罪准备,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 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暴 力胁迫和强行劫取为特征,本案被告人虽然已经进入他人 院内,但其行为仅仅处于观望阶段,尚未着手实行抢劫, 所以他只能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减 轻判处被告人吴海波有期徒刑一年是适当的 第四节 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 )(二)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1)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对 有预备行为的故意犯罪来说,着手意味着犯罪预备的终结 ;对没有预备行为的故意犯罪来说,着手是犯罪意志转化 为犯罪的原始起点 • (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所以着手的性质与实行行 为的性质是同一的 •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征 的行为 • 首先,实行行为是体现犯罪本质特征的行为; • 其次,实行行为是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涉及犯罪 其他要件; • 第三,实行行为有无实际的结果,能否导致实际的结果, 都是不确定的• 例:3人为抢劫出租车准备了绳索、刀子, 为了拦车方便还特地邀请一女同伙参加。

      在 路边,那女子招手拦住了一辆出租车,4人 坐上车他们预想是到一个偏僻地方下手 结果司机问去哪里时,几人同时回答,但是 地点都不一样,而且都是比较偏远的地方 司机觉得来者不善,就将。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