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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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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李 曙 光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特邀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2-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目 录一、 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二、 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三 、问题与释疑-3-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背景一: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一)为什么要起草国有资产法? 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个数字还仅仅是国有资产总数的一小部分 我们国有资产取得的方式非常复杂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背景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以前我们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讨论,郎顾之争 流失现象表现在各个领域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5-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背景三:中国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立法加速 2003年开始,我们立法机构的立法全都涉及到社会重大体制的调整,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权益因此很多法律出台了,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资法的出台形成了压力 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国资立法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6-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7-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8-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国资法从1994年就开始起草,并先后形成了一些内部讨论稿 本届全国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立法高度重视,于2003年重新成立了起草小组,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争议,在广泛听取政府各部门、地方人大、各类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及法工委共同提出了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稿,并在2007年12月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进行了一审,2008年6月进行了二审,2008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三审并获得通过三)国资法的起草过程和立法通过-9-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共九章77条,全文8136字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章节结构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10-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权属与出资人制度:第3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4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第5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11-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扩大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 第11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权利: 第12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参与制定章程,重大事项报本级政府批准。

      委派股东代表 履行出资人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14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15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 第16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第18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职工民主管理: 第20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 与第12条呼应,第21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13-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出资人任免权: (一) 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兼职规定: 第25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信赖义务: 第26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四个不得” 薪酬问题: 第27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1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于企业改制 改制决定权: 第40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改制需经本级政府批准 改制方案: 第41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职工安置方案: 第41条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改制的产权界定: 第42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15-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于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的定义: 第43条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禁止的交易: 第44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限制的交易: 第45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的关联方交易: 遵照公司法 -16-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于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定义: 第51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权: 第53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场所及方式 : 第54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价格: 第55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外资并购: 第57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7-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第58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编制预算范围: 第59条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预算编制主体: 第61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本机构的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预算管理办法 : 第62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8-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监督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第64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第65条); 社会公众(第66条) 检举和控告: 第6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独立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67条 履行出资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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