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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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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分析  司法制度的政党政治因素背景  美国的制衡性制度在横向上实施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分立与制衡,纵向上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分割,作为该制度的运作工具,政党代表特定利益集团参与公开定期选举,赢得执政以推进集团利益而司法权相对独立与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制度设计对于政党确保自身政治主张的支配地位具有极端重要意义,因此,各政党通过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过程与最高法院审判活动为手段,夺取宪法解释权,即构成了影响以最高联盟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内容  大法官选任过程中的  政党政治因素  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的具体内容,在选对象的党派归属、参议院多数党对选任过程的掌控能力以及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等三方面具有超越党派的共同规律  首先,提名过程中党同伐异成为基本规律美国宪法未规定政党制度,但制衡性政治通过政党得以运作甚至“是宪法体制的基础”由于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可以将本党的政治主张延续到政党轮替之后,将本党人士送入最高法院获任始终是各党共同的作法。

      1789—XX年112位获任大法官中,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  其次,政党政治因素内容的变化影响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但该能力日益呈弱化趋势约翰·亚当斯执政时期,由于美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利益集团数量较少,制度规定将大多数人排斥在选举之外,参议院多数党的政党政治内容相对单一党员党性强1800年民主共和党赢得大选并夺取了众议院败选的亚当斯在卸任前,利用联邦党人依然掌控未卸任的参众两院,于1月20日提名本党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同时提出《1801年司法法》法案,以防止出现判决僵局为理由,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6人变为5人,以消除杰弗逊任命大法官的所有机会最终《1801年司法法》获得通过  进入20世纪30年代,社会利益结构高度复杂化,妇女、劳工等利益集团开始被纳入政治过程,政党政治的利益诉求分散化,多数党成员为寻求连任,需要满足的对象选民类别及数量大大增加,导致党无法绝对垄断选举资源寻求连任的参议员无不首先迎合选民需要而后考虑本党利益,[1]党性日益减弱在12个重要的新政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后,1936年获连任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伊始便提出了法案,规定联邦法官满70岁后在6个月之内未退休,总统可任命一名新的法官到原法官工作之法院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由9人增加为15人。

      此时,虽然民主党同时掌控着国会与总统位置,总统“填塞”法院却受到重挫,1937年3月,国会仅仅通过了规定法官退休内容的《最高法院退休制度法案》  第三,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是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大法官选任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加以任命而政党政治因素在总统提名环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任总统将自身的政治主张上升到支配地位,并通过获选大法官将其延续到总统任期结束之后是提名行为的优先考虑因此,在迄今为止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112人中,跨党派大法官占13人,18位首席大法官中,跨党派首席大法官占2人西奥多·罗斯福曾将其解释为执政者以国家利益为重,任人唯贤的伟大胸怀和被提名者懂得“现实政治”大法官跨党派选任的诸多案例证明,所谓懂得“现实政治”就是“在思想意识上能够和谐共处”的同义语伍德罗·威尔逊高度赞赏詹姆斯·麦克雷纳德反垄断成绩、进步主义声誉和法学素养,强烈希望他在最高法院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推进进步主义,政治观点上的高度一致,弱化了双方间的党派界限为实现“通过司法机关质疑和改革占主导地位的宪政秩序……让进步主义的心声在最高法院里生根发芽”[2]的目的,共和党人詹姆斯·麦克雷纳德成了大法官。

        总统提名过程中的政党政治因素虽然重要,但现实政治运作决定了总统在提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掺入政治酬佣、人事安排、声望考虑与政治运作相关的实用主义偏好、照顾至爱亲朋关系等其他因素,以满足政治利益优先排序的需要,作为顺利推行政治主张的补充1939年天主教徒皮尔斯·巴特勒大法官去世后,口碑极差才干极低的天主教司法部长墨菲得到罗斯福提名作为对天主教徒支持“新政”的酬谢助理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幼稚地提醒说:“总统先生,我觉得墨菲的气质不适合当法官总统回答:“这是我任命你为司法部长的唯一途径[3]通过此次提名,罗斯福实现了回报选民,政治酬佣、人事安排的多重目的,以杰克逊接受司法部长一职,罗斯福许诺今后提升他为首席大法官到了1941年,大法官麦克雷纳德和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伊文思·休斯都要退休,罗斯福却食言提名斯通为首席大法官,理由是提名自由派“共和党人斯通为首席大法官,可以让民众更相信”是“整个国家而非某一党派的总统”,而且“一位共和党首席大法官,两位民主党大法官不会让人觉得党派色彩太浓”[4]相反,1968年约翰逊总统在试图任命福塔斯为首席大法官,但被指责任人唯亲而被迫放弃[5]可见,个人声望也在总统提名大法官人选的考虑之列。

        党派分野条件下,党同伐异是政党政治因素作用于大法官选任这一司法制度重要环节的基本规律而政党及其成员的利益差异决定了他们政治价值取向的位差,他们随着政党政治因素的变化调整着自身的政治诉求伴随着社会利益结构  复杂化,必然导致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政党政治因素更多地带有党内差异色彩,形成更丰富的党内争斗内容,从而使参议院多数党影响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不断弱化而政党政治因素中,总统更注重将自身的政治考量上升到支配地位并延续到任期结束之后但同党派分野的政党因素一样,总统个人政治考量受制于其他利益集团联盟容忍程度的现实,迫使总统必须将政治以外的其他因素纳入到大法官的选任过程中,因而丰富了政党政治因素的运作内容  审判活动中的政党政治因素  审判活动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隔离了政党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审判活动,必须依靠经过“纯粹政治任命”入选并终身任职的大法官依据其自身的政治倾向性做出判决加以实现由于历史上政党政治始终与州权、联邦权力的分配以及国家干预与放任自由之间的博弈相联系,马歇尔在切诺基案中判决州政府侵占印第安人领地行为违反联邦政府与印第安人间的条约约定,因而违宪。

      从政党政治的角度看,其判决价值取向同联邦党人主张建立强大联邦政府的政治理念高度相关而在政治上与代表南部奴隶主利益的民主党理念一致的坦尼法院,在斯科特案中以程序理由,判决维持当事人奴隶身份亦不足为奇  当政党政治内容发展到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的纠缠阶段时,与共和党自由放任理念一致的保守派最高法院接连判决罗斯福12项新政政策违宪,成为“纯粹政治任命”条件下大法官判决活动政治倾向性最直接的证据而随着新政的深入,特别是民权运动的高涨,20世纪50—70年代,现代自由主义政党政治背景下出任大法官的厄尔·沃伦、威廉·布伦南、瑟古德·马歇尔、威廉·道格拉斯与哈里·布莱克门组成了马歇尔法院、沃伦法院自由派核心,最高法院在废除种族隔离,扩大言论自由、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不断突破,即使被视为保守的沃伦·伯格法院,在罗伊案中依然做出了维护堕胎权利的划时代判决,甚至以裁定中止过国内死刑执行  新政联盟解体后,政党政治在民主、共和两党交替执政的条件下纠缠,两党政治主张的内容日益中间化争取中间选民成为政党政治的重要内容在保守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克林顿以第三条道路为旗号赢得1992年大选他吸收了减税政策,放弃了大政府理念;放松经济管制,限制福利增长;现代自由主义的式微以及民主党对中间选民的成功吸引,刺激了共和党向更激进的右翼基督教保守派靠拢,把政党政治的价值取向向更为保守的一端推进。

      XX年,小布什放弃中间选民,在宗教,堕胎、同性恋、枪支控制等领域全面倒向基督教福音派,赢得了大选在此条件下,最高法院XX年以判决的方式将小布什送入白宫,又成为更加右倾的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典型案例然而,随着共和党新保守主义遭受挫败,伦奎斯特最高法院的政治取向开始左移呈现出自由化的态势,甚至出现了3∶4∶2的投票记录[6]XX年罗伯茨法院形成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倡导“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的中立表象下联合保守派大法官逐步变相推翻自由派大法官创立的先例XX—XX期间,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堕胎、宗教、枪支等议程上再次右倾  XX上台的奥巴马在社会文化领域充分显示了自由主义色彩他明确拥护罗伊案判决,并分别于XX年5月和XX年任命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和埃琳娜·卡根出任大法官但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阿利托、斯卡利亚、托马斯短期内很难退出最高法院,奥巴马无法使最高法院左转,却能防止其继续右倾在美国政党政治出现极化的条件下,XX年5月8日,最高法院仍以5∶4判决奥巴马医疗改革法案合宪,其中,罗伯茨对医保法案投下了赞成票可见,政党政治因素内容深刻地影响着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并通过司法判决强化或弱化着既有的政党政治内容。

      政党政治因素对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影响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政治任命”下入选的大法官自身的政治倾向使其在审判活动中不仅难以成为超然的仲裁者,而且成为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必然因素,在政党政治博弈的具体历史背景下,正是大法官们在判决中挑战对立政党代表的政治利益,维护同一政党代表的既得利益,政党政治因素对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影响才得以实现  制衡性政治制度下的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司法制度的底线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任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受到政党政治因素影响的两个重要方面前者,由于制衡性政治制度所涉及的三权分立、联邦主义、立法权内部两院并立等相关环节的实际运作,造成了美国各利益集团在立法,司法、行政各领域无法形成完全的政治垄断而各种政治力量对宪法解释权的争夺又为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提供了可能性美国立国以来,最高法院在联邦与州权力分配,奴隶制、维护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与扩大公民权利等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上做出了诸如“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案”,[7]“斯科特案”[8]“屠宰场组案”[9]“罗伊案”等一系列影响社会历史进程的判决,这些判决背后与政党政治活动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在大法官选任问题上,“总统实在没有理由不‘填塞’法院——将那些赞同自己政治与哲学原则的人任命到最高法院”。

      [10]  而后者,“政治问题的不可审查性”又是制衡性制度为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审判活动设置的制度底线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国会与州法律以及总统决定权力”[11]的崇高地位后,最高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利用受理案件的选择权以及对先例原则灵活应用的创法权,就公民权利、刑事被告人权利、犯罪嫌疑人获得警方“正当程序”权利等方面所做出的具有宪法意义的判决,无一不是利用收案选择权精心躲避政治纠纷的结果[12]大法官们对于诉讼中涉及本质的政治问题从来  采取回避实质性矛盾,将实体问题程序化的方式加以解决例如,在马伯里案中,大法官马歇尔以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最高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回避了解决实体问题的责任而在“罗伊案”的审理中,最高法院对堕胎附加了必须存在危害妇女健康因素的限制性规定,以敷衍保守势力的要求在最高法院对于XX年大选纠纷裁决时,依然聚焦在程序性问题——计票问题上,以程序裁定掩盖了政治实质[13]这些案例均证明,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被限制在制衡性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这就造成在大法官选任问题上,代表着各利益集团的总统、参议员及其所属政党在选任大法官的过程中,极力将政治观点一致者送入最高法院获任的时候,不得不否决或放弃太极端的人选,入选的大法官们在审判活动中也必须将躲避诉讼中的实体政治问题作为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

        结 语  司法权相对独立与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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