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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评估表及ciq验证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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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 文档编号:50808084
  • 上传时间: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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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肉类生产企业 自我评估表及CIQ验证 表 大庆检验检疫局 钟胜君 2011年10月18日 :0459-636214713351399508 邮箱:zhong@1、初级生产 2、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3、车间及设备设施 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 评估表及CIQ验证表评估及验证主要内容1、初级生产1.1建立有关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 和反馈系统(条款5.2.1); 1.2建立疫病监控和疫情通报制度(条款 5.2.2); 1.3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监控(条款5.2.3);1.4建立包括动物、饲料和环境卫生的良 好卫生规范(GHP),积极应用HACCP体 系和取得农产品认证(条款5.2.4); 1、初级生产1.5 建立动物来源的识别系统,确保供宰 动物能追溯至原产地(条款5.2.5); 1.2 建立疫病监控和疫情通报制度(条款 5.2.2); 1.6 饲料原料的采购、加工、贮存、运输 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防止生物、化学 、物理性因素的危害(条款5.2.6);1.7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证来源 、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款5.2.7); 1、初级生产1.8 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 医的监督下生产。

      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 物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 (条款5.2.8); 1.9 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 国的有关规定(条款5.2.9); 1.10 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 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 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条款5.2.10) 1、初级生产1.11 供宰动物在运输前应由兽医主管部门 进行检疫,并随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屠宰厂(条 款5.2.11); 1.9 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 国的有关规定(条款5.2.9); 1.10 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 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 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条款5.2.10) 2.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条款第六条) 2.1 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 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 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漏水的病畜( 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 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 染风险(条款6.3) 2.2 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 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 卫生要求(条款6.9) 2.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条款第六条)• 2.3 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 、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 肉制品力口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 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锅炉房应设 有消烟除尘设施(条款6.10) 2.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条款第六条)• 2.4 企业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 的大门及专用通道(条款6.11) • 2.5 厂区应设有运输动物车辆和工具的 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条 款6.12) 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 3.1 车间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 2%, 屠宰车间应为2%以上(条款7.1.1) • 3.2 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防 止胴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条款7.1.8 ) • 3.3 肉制品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 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 风装置(条款7.1.10) 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3.4 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 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 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设施温 度控制在0℃—4℃;腌制间温度控制在 0℃—4℃;分割间、肉制品加工间温度 不能超过12℃;冻结间温度不高于— 28℃;冷藏库温度不高于—18℃肉制 品的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 条款7.1.12)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3.5 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房间进 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 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适当的排气通风装 置。

      生产线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带有82℃ 热水的刀具消毒设施(条款7.3.4) • 3.6 浸烫、脱毛、刮毛、燎毛或剥皮应 在与宰杀明显分开的区域进行,相隔至 少5米或用至少3米高的墙隔开(条款7. 5.2) 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3.7 动物击晕后的屠宰加工、修整应尽 可能地悬挂进行,并避免悬挂的动物接 触地面(条款7.5.3) • 3.8 应分别设专门的心、肝、肺、肾加 工处理间,胃、肠加工处理间,头、蹄( 爪)、尾等加工处理间各食用副产品加 工车间的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工艺 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 免交叉污染(条款7.5.4) 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3.9 胃肠加工设备的设计、安装与操作 应能有效地防止对鲜肉的污染应安装 通风装置以防止、消除异味和汽雾设 备应配有能使胃肠内容物和废水以封闭 方式排入排水系统的装置排空清洗后 的胃肠应用卫生的方法运输(条款7.5. 5) • 3.10 食用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间 、包装间(条款7.5.6)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3.11 应设有专门区域用于贮存胃肠内容物和 其他废料如果皮、角、蹄、猪鬃、羽毛等 在屠宰的当天不直接用密封、防漏的容器运 走,应设有专门的贮存间(条款7.5.7) • 3.11 应设有专门区域用于贮存胃肠内容物和 其他废料。

      如果皮、角、蹄、猪鬃、羽毛等 在屠宰的当天不直接用密封、防漏的容器运 走,应设有专门的贮存间(条款7.5.7) 3.车间及设备设施 (条款第七条)• 3.12 热加工处理应在单独的车间进行, 生、熟加工应严格分开(条款7.6.3) 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条款第八条) • 4.1 供宰动物应符合本规范第5款规定的 要求屠宰企业不得接受在运输过程中 死亡的动物、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 动物、来源不明或证明不全的动物(条款 8.1.1) 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条款第八条)• 4.2 应通过一系列特定的程序和方法观 察活动物的外表,如动物的行为、体态 、身体状况、体表、排泄物及气味等 对有异常症状的动物应隔离观察,测量 体温,并由兽医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 ,进行实验室检测(条款8.1.4) 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条款第八条)• 4.3 宰后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 序和标准执行(条款8.2.l) • 4.4 应利用初级生产和宰前检验信息, 结合对动物头部、胴体和内脏的感官检 验结果,判定肉类是否适合人类食用(条 款8.2.2) 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条款第八条)• 4.5 分割、去骨、包装时,肉的中心温 度应保持7℃以下,禽肉保持4℃以下, 食用副产品保持3℃以下。

      加工、分割 、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使产品保 持规定的温度(条款8.5) 应注意分 割、去骨、包装操作时间,操作尽可能迅 速,使产品保持规定的温度分割、去骨 、包装时,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7℃以 下分割、去骨、包装时,禽肉保持4℃ 以下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条款第八条)• 4.6 原料肉应来自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 业,附有检疫合格证,并经过验收合格 后方准使用(条款8.6.1) • 4.7 进口的原料肉应来自经国家注册的 国外肉类生产企业,并附有出口国(地区 )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和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 疫合格证书(条款8.6.2) 4.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条款第八条)• 4.8 需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组织应 用专门的车辆、容器及时运送无害化 处理应在兽医的监督下,在专用的设施 中进行企业应制定严格的防护措施, 防止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条款8.10)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 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 • 2 适用范围 • 3 定义 • 4 一般原则 • 5 初级生产 • 6 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 7 车间及设备设施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 注册卫生规范• 8 宰前检验 • 9 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 • 10 人员卫生 • 11 卫生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 • 12 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 13 解释权 • 14 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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