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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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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661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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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平保养发[2013]204 号,2013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提示条款正文中标红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 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 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医疗保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定 3.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遣送费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1)遗体转送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费用、灵柩费和运送灵柩 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转送骨灰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化的费用、骨灰盒的费用及骨灰盒转送回经常居住地的费用; (3)就地安葬: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后的余额为限 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五)既往症; (十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七)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十八)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九)猝死(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责任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第六条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 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人身保险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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