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doc
3页如何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_商标申请决定案_审理结果与分析意见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fi.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46号决定因瓦泰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土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分析意见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本案而言,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月i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申t商泳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刘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就本案而育,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仪器.即用于治疗障碍性的外围动脉疾病(外围支架)、以及障碍性的冠状动脉疾病(管状支架)的水久性的金属弥补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病人用升降器械、庆疗器械等商品均属于民疗领域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其销冉梁道、使用场所、消费对象均基本相同。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上述商品为类似商品事实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应当结合商标的音、形、义以及知名度等几个方面的因索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均是由印刷体字母组成的外文商标虽然组成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字母个数不同,扭是中请商标字毋的选用及排列顺序与引证商标的前5个字母完全相同此类外文商标,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悄况下,辨形往往胜于辨义,不足以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V别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卜,易于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棍淆与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驳回了因瓦泰克有限公司在上述商品上提出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仲保护申请符合《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414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46号决定正确因瓦泰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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