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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证券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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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 年1 月1 日生效 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 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 6、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 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 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5、取消了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 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 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 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 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 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 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 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7 个 2、业务规则——7 个 3、债券担保 4、权益处理 5、监督管理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 2005 年6 月30 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 20%纳入基金 (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 (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

      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 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8.30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意义: 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和扩散; 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 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 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 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 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222 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以上 30 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 (2)事后处理 (三) 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条 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76 条规定,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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