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 于 债 转 股 有 关 政 策.doc
4页关 于 债 转 股 有 关 政 策 10月31日 债转股政策的内涵和意义 目前,国内政府实行的债转股政策,特指把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剥离出来,转由新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将商业银行与公司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由本来公司的还本付息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股分红实行债转股政策,具有“一石三鸟”的功能,有助于防备和化解金融风险,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长资产流动性: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承当及财务费用,增进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公司转亏为盈;有助于增进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公司制度 国家有关债转股公司的范畴规定 1.“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重要依托商业银行贷款(涉及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少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而负债过高,难以归还贷款本息,导致亏损,通过债转股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公司 2.国家拟定的512户重点公司中国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导致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构造可转亏为盈的工业公司。
3.被选工业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的不良债务,应发生在1995年及此前年度,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公司,可视具体状况,时限可以分别延至1996、1997、1998年 4.作为债转股的公司,必须是作为直接负债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公司 5.选择个别商贸公司,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试点 债转股公司预选条件 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 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规定,有市场竞争力 2.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规定 3.公司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晰,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规定 4.公司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5.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规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贯彻,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各项改革措施有力 债转股公司的审定程序 1.基层经贸委按照选择范畴和条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本上,初步提出公司名单,上报国家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调查理解有关公司资产质量、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公司管理和内部改革等状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公司建议名单。
商业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经贸委提供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公司的状况,并就债权转股权问题互换意见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中的公司通过独立评审,确认实行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名单评审中,可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3.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条件、方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或控股,派员参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但不参与公司的平常生产经营活动 2.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改制,并认真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构造,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权转股权公司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上市关系国计民生且国家必须控制的公司,在转让或上市时,要保证国家控股 债转股工作职责分工 1.国家经贸委综合协调债权转股权的各项工作,组织指引公司制定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对各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实行监管当债转股公司在多家商业银行同步贷款时,由最大债权人负责牵头,采用集体工作方式,开展债转股工作 3.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措施;各级财政部 门按公司从属关系办理债转股公司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实行债转股公司的上市申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司债权转股权工作,波及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分离非经营性资产、职工下岗分流等公司改革事项,要采用措施,保证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不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实行债权转股权工作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 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贷给4家商业银行的贷款,划转贷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局限性部分,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有关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中央财政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承当担保责任 采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债,而不是由 中央财政直接发债的运作方式,是由于:第一,可以避免中央财政当年安排巨额发债;第二,有助于在财政的约束下,加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发债还债的责任,促其减少解决不良资产的损失;第三,有助于避免由中央财政发债收购不良贷款而引起的债务人赖债逃债行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需要中央财政担保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资产是不良资产,发行的债券如无中央财政担保则是低质债券如果商业银行减少不良资产,却增持不良债券,其资产质量仍然不能改善,达不到提高商业银行资信的目的 中央财政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债实行担保,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条款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尽快进入实质性运作,为增强外界信心,表白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化解金融风险的决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前,可向外宣布:收购剥离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再贷款,一部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后损失,由财政部依法解决 (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