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doc
8页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府函[ 2000 ] 137号)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第四条 公司住址:金堂县赵镇泰吉街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出资方为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资 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 经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司可依法 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第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 公司经营宗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营运 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贡 献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接受托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 国有无形资产;收取和运作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融资、参 股、控股。
第三章第十一条股东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委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和监事会召集人,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四)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五) 审批公司章程;(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收回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一次性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四条 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董事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成员组成其成员由金 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派四名,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一名 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 董事会成员中委派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 拟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六) 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七)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接受股东授权,行使股东的部分职权;(十二)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它文件;(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报告;(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由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委派其它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第二十条 董事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议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 董事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三) 会议议程;(四) 董事的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成 员兼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和保管;(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 文件和记录第五章总经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 总经理职务原则上实行分设总经理缺位时,由董事会聘任常务副总 经理代理总经理职权,履行职责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它机构负责人;(六) 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七)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或解聘;(A)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召集人一人,由金堂 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第三十一条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二) 监督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纠正董事、 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四) 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并提前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有记录、出席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留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 制公司的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 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利润分配表;4、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5、 会计报表附注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 董事会依照章程作出决议并报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批准;(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 算:(一)营业期限届满;(-)董事会决议解散;(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 算组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上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 交纳所欠税款;(四) 清偿公司债务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 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清 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 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修改章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 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要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第四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