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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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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uang****ling
  • 文档编号:127458021
  • 上传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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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目前,民事诉讼不断升温对者而言,最能确保其投资信心的方式就是获得民事赔偿因而,健全证券民事争讼的解决机制,完善证券争议解决的程序,对于保障证券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投资者与责任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挽回损失,维护受害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和微观个体利益;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监管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律关系,恢复应有的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  但是,现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设计上表现出重行(刑)轻民的特点换言之,立法者对于行政责任最为重视,对刑事责任也较为重视,但对民事责任则有些语焉不详例如,《证券法》在第11章用36个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条款有36个,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有18个,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3个当然,《证券法》在其他章节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责任的零散规定这种现状的产生主要源于两大原因:一是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根深蒂固;二是立法者十分注重《证券法》的公法属性,而淡忘了《证券法》的私法属性。

      《证券法》虽然在私法公法化的趋势面前,融入了不少公法规范(尤其是行政法律规范),但就其本质而言仍属私法,当以保护投资者的私权(尤其是知情权、受益权、选择权)为己任  法院应积极受理证券民事诉讼  针对目前不断升温的证券民事诉讼“热”,有人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应“备而不用”,因为证券民事诉讼的大、时间长;相对于数量可能很多的诉讼,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殊不知,对投资者而言,最能确保其投资信心、恢复其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因此,民事责任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理应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被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笔者认为,法院除了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外,还应积极受理其他各类涉及股东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纠纷案件和操纵市场交易纠纷案件。

      不仅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十分重视对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作为民间机构的各地仲裁委员会也应当重视对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和裁决  健全证券民事争讼的解决机制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证券民事救济制度是证券市场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民事争讼制度既可给弱势群体(如中小投资者)一个明白,也可还强者(如、承销商、、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者)一个清白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争议对方妥善解决争端时,尤其有必要经过畅通的争讼解决途径讨回令其信服的“说法”这也是发达国家政府证券法治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投资者就很难真正信任证券市场,就很难放心大胆地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之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调解;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这两个条款对于调解与仲裁途径的规定,限制了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的范围,当然有其缺陷《证券法》对于证券民事争讼解决途径只字未提,更是令人遗憾。

      从总体来看,证券民事争讼的解决途径非常不畅通,存在着严重梗阻现象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快速落实证券民事责任的争讼解决机制,打通五大争讼解决途径:友好协商;民事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从理想目标来看,这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应当依次递减,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  友好协商是金字塔的塔基绝大多数证券民事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要鼓励证券市场主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民间调解自然而然地构成了金字塔的第二层友好协商解决证券争议不成的,应当尝试民间调解途径建议尽快设立中国投资者协会以及各级投资者协会,而受理投资者投诉,开展高效、公平的民间调解是其基本职能之一  行政调解位于争议解决金字塔中的第三层如果友好协商和民间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由证券监管者展开行政调解由于证券监管者握有行政权力、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监督权力、行政核准权力,证券市场主体很容易接受证券监管者的调解方案和建议  仲裁是争议解决金字塔中的第四层倘若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未果,而且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定有仲裁协议,则证券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非诉讼中的二审终身,因此更加快捷、方便  诉讼是解决证券民事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居于金字塔的塔尖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果,而且缺乏证券民事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那么证券民事争议只有诉至人民法院从长远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证券民事诉讼,从而方便广大投资者在其他投资者起诉时搭便车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例如,为应对投资者无力聘请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小额证券诉讼基金;建立投资者协会,以支持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包括担任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等等  投资者协会应发挥重要作用  为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步推向前进,我国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受我国消费者协会制度的启迪,笔者力主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团结起来,结成一定的组织(股东协会和其他投资者组织),对股东维权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韩国的股东权保护组织(PSPD),香港小股东协会(HAMS)的股东维权经验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各级人民政府对投资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为投资者组织偏离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宗旨,立法应当禁止投资者组织从事商事活动和营利服务,以及以牟利为目的向投资者推荐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方式。

        投资者协会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监督各类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二是维护投资者权利但这两项职能是统一的监督职能的目的在于投资者维权,而投资者维权也离不开监督职能各级投资者协会要紧紧围绕科学投资的主旋律,进一步做好投资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就投诉工作而言,投资者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争取早立案、早调解、快结案,尽量避免调而未解、久调不解的情况还要鼓励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与投资者协会开展对等谈判,争取在立法和司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早日确定特定行业的执业规范、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推动投资者维权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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