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pdf
4页191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西交校学生20199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助学金三类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由关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交大校训;(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192(四)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一)在参评学年或评奖助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在校时间不满 30 周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三)参评学年所获课程学分总数低于 30 学分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四)恶意拖欠学费者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一)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 40%;(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优异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 3%评定,奖励3000 元/学年人;二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优秀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 6%评定,奖励2000 元/学年人;三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良好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 10%评定,奖励1000 元/学年人茅以升学院学生评选比例适当增加第九条 专项奖助学金 捐资方未指定受益学生具体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为校级专项奖助学金,捐资193 方指定受益学生具体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为院级专项奖助学金。
校院两级专项奖助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设立协议和评审办法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任委员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一)负责评审各类奖助学金,确定获奖人选名单;(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三)负责研究处理各专项奖助学金有关评选资格、评选条件、评审机构等由捐资方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员代表、导师代表等为成员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院评审小组的职责为:(一)负责评审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第十二条 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助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工作组,负责相关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 9-12 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鉴定进行第十四条 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院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19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教育部审批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管理、奖金发放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校级专项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奖金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院级专项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奖金发放由相关学院具体负责第十七条 各类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各专项奖助学金之间,专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第十九条 学生在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助学金和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书院、实验室等)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学生201716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审管理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