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保管使用规定.pdf
6页精品文档 可编辑 印章保管使用规定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印章管理,减少因印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损失,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所有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等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 3 条 印章的种类 1.正式印章,是指公司印章 2.专用印章,是指公司财务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3.人名用章,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 2 章 印章的刻制 第 4 条 印章刻制依据 1.公司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2.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内部网上部门信箱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3.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精品文档 可编辑 第 5 条 印章的规格和材质 1.公司印章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2.公司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外),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4.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 3 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 6 条 印章使用范围 1.公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 (4)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颁发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第 7 条 印章使用申请 1.使用公司名章时应当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单” ,详细写明申请事项, 征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 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 第 8 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 “用印申请单” 上是否有批准人精品文档 可编辑 的印章 第 9 条 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有代理人印章 第 10 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 11 条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 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 4 章印章的停用 第 12 条 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 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行政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 13 条 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 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行政部 第 14 条 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者应及时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在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 15 条 除特别需要外,由行政部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年 第 5 章 印章的保管 精品文档 可编辑 第 16 条 公司印章的保管, 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 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 17 条 启用正式印章前, 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的名单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在印章使用过程中, 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公司主管部门 第 18 条 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时须更换印章保管人 单位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 19 条 印章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以及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 20 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 遵守纪律, 秉公办事。
印章保管人员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3.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 4.非法使用印章的 第 6 章附则 第 21 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 22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精品文档 可编辑 证照保管使用规定 第 1 条 为加强对公司证照的管理, 确保证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公司所有的证照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3 条 证照管理部门 行政部办公室是公司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 4 条 证照的使用 1.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时,必须填写“用证、照审批单”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部相关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借用 2.借用证照的原件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完毕后要及时送还。
3.使用、借用复印件时,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行政部 4.各类证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印、外借,更不许擅自使用公司的证照进行担保 第 5 条 证照的保管 1.证照保管人需提醒主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及时验证不及时验证者,造成的各类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 证照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证照, 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精品文档 可编辑 除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还应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3.证照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 ,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 6 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 7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