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pdf
4页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 7 月 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 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 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 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 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 8 年 10 次开庭审判,4 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以 “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 申2011 年 5 月 5 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 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1 年 9 月 7 日,该案在福 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 年 8 月 22 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2015 年 2 月 15 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 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 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 神损害抚慰金 55 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 应假定其无罪, 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 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 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 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 疑人有罪时, 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 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 充分适用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 3 款规定 :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疑罪从无由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 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有”、 “疑 罪从轻” 、 “疑罪从挂”等现象,影响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
从历史渊源来看,疑 罪的处理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有、 从轻到从无的发展过程, 其思想理念源于自古就 有的“有利被告”原则从理论逻辑来看,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 规则主要体现在: 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秩序和自由的价值 选择,是司法民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从实践理性 来看,疑罪从无是处理疑案的一种技术性手段和方式主要体现在: 疑罪从无是 遵循认识规律的必然结果, 是全面落实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方式,是应对司法资 源有限性的客观需要,是规范司法权行使的现实要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唯一 选择疑罪从无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促进司 法文明进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变迁 疑案自古有之由于受对自然认知能力的限制,古人将疑案诉诸神明,希望从神明那里得到指示, 后来神明审判逐渐被废除, 然而人们面对疑罪却无所适 从了因此,刑讯被引进诉讼,有罪推定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弥漫开来疑罪从 有,顾名思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 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在我国古代, 大多数的疑案都采用疑罪从赦或 者疑罪从赎的原则。
如《尚书大禹谟》记载“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为对一 罪从轻的处理, 与其放过坏人, 也不能错杀无辜的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刑 讯大盛其道建国后,虽然我国比较重视人权保障,要求做到“提高警惕,肃清 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法律规定对此缺失,实践中 的做法也非常混乱,文革期间更是将捕风捉影式的疑罪从有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对混乱的刑事诉讼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仍未对类似疑案的处 理作出明确规定,结果导致在最后定案时采取类似处理政治问题常有的那种宁左 勿右的态度, 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 结果酿成大量错案, 造成许多难以弥补的 损失 在近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挂现象十分普遍疑罪从挂,即是将 疑罪暂时搁置不予处理, 待证据完善后再行处理 疑罪从挂的最大危害是超期羁 押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办案期限,公检法三机关都必须在法定 期限内完成工作 法律设立办案期限的初衷在于防止诉讼过于拖延,从而损害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诉累 但是由于办案机关很难在法定期限内 完成案件任务又不甘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座 判决。
因此在疑罪案件中, 超期羁押发生的概率很大, 隐形超期羁押现象更是泛 滥成灾 四、念斌案中无罪推定原理的运用 念斌案的社会影响力首先来自于它是一起“疑罪从无” 的案件,是一起典型 的在真凶未再现、 2006 年 7 月 27 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多人中毒, 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平潭警方认定是邻居念斌投药所致该案历时8 年 10 次开庭审判, 4 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幸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核准 2014 年 8 月 2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2014 年 9 月, 平潭公安局基于“新证据” ,再次将念斌列为嫌疑人以念斌案为标本推动审判 中心式的诉讼制度改革亡者未归来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多次审理, 最终以“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案件,而这一结果的获得在我国的刑事 司法实践中是极为艰难的 无罪推定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 事诉讼原则我国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 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规定被认为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 的合理因素 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沿袭了上述规定。
一般认为,无 罪推定原则包含三项引申性规则,即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疑罪从无和被指控 人享有沉默权我国1979 年《刑事诉讼法》肯定了由无罪推定原则所引申的证 明责任的分配规则31989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一审判决宣告 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 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 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 楚,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 直接宣告无罪” 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法庭在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 应当作出无 罪判决,即疑罪从无 4 但是,疑罪从无规则从纸面落实到实践却非常困难长 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不枉不纵”观念,即避免对无辜 者定罪、确保对有罪者定罪,俗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 “不枉不纵” 实际上是以司法裁判的结果作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优劣的尺度,它将“不枉”和“不纵”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考虑这种观念看似不偏不倚,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滑向宁枉勿纵,重刑主义、 重打击轻保护、 重实体轻程序 的法律文化传统,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有“不枉”与“不纵”的简单并重。
司 法实践中当案件面临罪疑的状态时,法院的处理往往滑向“从有”、 “从轻” 、 “从 挂”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在念斌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作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但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反复发回福州中级 人民法院重审,导致该案从立案到作出终审判决历时8 年之久 2013 年 5 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指出:“宁可错放,也不可 错判” 5,指的就是在罪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这样做可能放纵 真正有罪的人, 但这是为了让无辜者获得保护、 避免造成冤假错案所必须付出的 代价在念斌案中,侦查机关存在办案粗糙的问题,现场的勘验检查、物证提取 和鉴定均被辩护律师发现了不少疑点,最终福建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 宣判念斌无罪 这有利于倒逼侦查机关加强执法的规范性,提高办案质量, 确保 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庭上质证、认证的检验 结语: 由于我国封建历史长达数千年, 传统的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极其 淡薄,由此造成我国政法工作一直存在 “轻保护、重打击”的倾向, “疑罪从有” 、 “疑罪从轻”在办案人员及老百姓心中滋生了一定空间。
正如2006 年央视 12 频道“浙江神探”系列节目报道本案时的滑稽陈述一样,“虽然死者手指的DNA 经鉴定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但即使这样, 神探也没怀疑抓错了人, 反而执著 地从其他角度去证明张辉、 张高平有罪” 正是这种“疑罪从有” 、 “有罪推定” 的执著,成为大量冤假错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伴随着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 深入,我们的司法体制势必愈加完善,当前我国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也在不断推定人权保障工作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疑能让我国的这两项重要工 作向前迈一大步 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也在实际 的司法工作中会给工作人员带来一些不便但是,要想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 法 治国家, 就需要努力排除这些障碍, 将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确立 在未来如念斌类似的案子终将被历史所沉淀但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毕竟我们用 三十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三百多年的法律历程我们的法条应该说很完 善,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观念并未深入到我们每一个普通人中的心中,除 了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则外, 更多的是要进行普法宣传, 在我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 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借助传统的“罢了”的思想观念。
念斌投毒 案是一个象征性的例子, 但也许只是众多错案中最普通的一例无论如何, 在司 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我们还需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