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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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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547738946
  • 上传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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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合伙合同书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和谐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三方对《微之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㈡合伙基本公司名称及性质:①公司名称为:《微之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④本合同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伙合同》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⑤本合同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第二章 股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第五条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和其她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足发挥合伙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获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畴是:互联网服务,电商,实体店,等等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她形式利益分派;(二)参与或者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七)根据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结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派;(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她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当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当公司责任;(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合伙各方一致批准,不运用职务之便擅自拿公司的财产为她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或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她人出具担保书;(五)不运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当的其她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通过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批准转让经股东批准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她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涉及半数)表决批准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十四) 其她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策须经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她股东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经所有股东批准,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第一节 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当如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她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得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她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她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她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合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第八章 总经理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公司年度筹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雇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雇;(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她职权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规定,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和盈亏状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此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措施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第九章 监事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她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派和审计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策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背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她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因素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策拟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六条 清算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告知或者公示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解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解决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示三次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阐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派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派给股东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觉得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示公司终结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第四十六章 合同修改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订第四十八章 财务左媛负责,财务在1万如下:底薪300元,1万-2万,500底薪,2万-3万:700元底薪,3万以上,1000元底薪,如果更多财务记录,相应的底薪变化由股东商量变更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如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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