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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报告老板警察 我国“钓鱼执法”合法性的探究 摘要:警察圈套是现代侦查重要方式之一,在刑事案件的侦破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屡次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导致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文从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辩护理由入手,对我国实践存在的“钓鱼执法”事件的合法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钓鱼执法美国刑法警察圈套合法性 警察圈套又称诱惑侦查,是警察设下某种圈套,诱人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取得犯罪证据最初是美国刑法中加以运用侦查,遂发展为现代侦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发生的“钓鱼执法”案件,让人们不得不深思警察圈套的缺陷,政府不能以预防犯罪为借口引诱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或者诱骗普通公民参与某种违法活动本文拟从警察圈套在美国法的应用及合法辩护理由入手,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钓鱼执法”案件合法性进行探究 一、警察圈套在美国刑法的应用 、警察圈套的产生及发展 一般而言,警察圈套是指“执法者及其协助人诱骗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在美国黑帮、涉毒、团伙作案中,涉案人员没有将犯罪报告给警方的动机,因此,警察很难获得有关案件的证据,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警察常常出奇制胜,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逮捕之,将其送上被告席。
警察圈套作为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和策略,在各国刑事侦查中都程度不一地存在,但问题是落入圈套的不光是贪婪的罪犯,还有被诱骗的普通公民,而政府显然不能诱导公民犯罪,这也是崇尚高度个人自由的美国人所不能忍受的而在法理角度上也是美国法律不合法的,首先首先,警察圈套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和隐私权第二,警察圈套可能会使侦查人员滥用侦查权,甚至会放纵他们依仗公权参与犯罪第三,警察圈套会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当人们的公权力手段侵犯时,他们必须有合法的理由为其辩护无罪,于是“警察圈套”辩护理由法官通过美国案例判加以确立 、警察圈套辩护理由确立的原因1 221黄继坤田茜《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湖北广播电视台学报XX年9月第22卷第5期第106-107页秦鹏《论警察圈套》商丘师范学院学报XX年6月第21卷第3期第129-131页 对于“警察圈套”辩护理由的确立,是对警察的权利加以限制,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从理论基础来说.英美国家政治理论学说基础的社会契约论认为,自由和安全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个人不可能享受完全的自由或安全因此为了得到安全,他们将一部分自由让渡于国象。
但是,与此同时国家不能侵人公民私人领域在实践中,国家在侦查活动中运用的手段和技术不断更新,稍有不慎,公民的自由就有受到危害之虞 二,从设置圈套的主体来说警察是打击犯罪的主要力量,但是在执行任务时应该本着最可审慎的现实的态度去遵循警察角色所赋予的职责,而速职责能为社会各阶层的充分理解或为大众所接受“应该在公正的指导下,使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之问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而不能以打击犯罪为名,来制造犯罪 三,从圈套的对象来说,个人在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面前先天性地弱小、无助,面对国家恣意行使权力,.个人的权益和自由难以有效地得到保障被告也是普通人,面对由执法机关精心设计的圈套,常常不可避免地要陷落其中,其行为恰如Dolorean案中律师在庭审前对《时代》杂志所说的:“这是一次假设虚构的犯罪,没有政府就没有犯罪 四,从法律角度考虑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则,国家耍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尊崇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那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而警察设置圈套,鼓励犯罪将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不满,破坏法律的有效性 警察圈套辩护理由的构成要件 尽管“警察圈套”作为辩护理由有其必要性,但到目前为止,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用宪法的正当程序将其予以规范。
因此即使已经得到了各州普遍认同的合法辩护理由,但构成要件却仍存在分歧但被大多数人认同的主观说即索莱尔斯规则,认为其有三个要件: 1、Theideaforcommittingthecrimecamefromthegovernmentagentsandnotfromthepersonaccusedofthecrime. 2、Governmentagentsthenpersuadedortalkedthepersonintocommittingthecrime.Simplygivingsomeonetheopportunitytocommitacrimeisnotthesameaspersuadingthemtocommitthatcrime. 3、Thepersonwasnotreadyandwillingtocommitthecrimebeforeinteractionwiththegovernmentagents.3 443廖万里《略论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及其借鉴意义》法学家XX年第3期第123-127页http:///wiki/EntrapmentXX年12月15日 l、被告人心理状态。
这是索莱尔斯规则的核心,即被告人本来并未有犯罪念头,他的犯罪念头是官方诱导、欺骗行为而产生的: 2、诱导者必须是政府官员,通常是司法人员或其他受雇于政府机构对付犯罪的调查人员,普通公民不能成为不当圈套的设计人 3、必须存在诱使行为诱使者提供了犯罪机会且存在煽动、鼓励、帮助犯罪的积极行为这种主观说的观点将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加以限制,使其无法以非法手段引诱被告人实施犯罪 以上论述不难发现,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注重社会防卫,还是注重保障个体权利,都是强调如果警察诱惑行为的性质超过了一定度,是无法容忍的 5 二、“钓鱼执法”事件初步探究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在我国也存在这种现象,我们将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为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 上海“钓鱼执法”始末 XX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而那名路人却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并与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强行拘禁在车中半小时,搜去其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XX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XX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奖励500元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5潘岩《美国法上的警察圈套》法制与社会XX年1月158页 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6 “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及实行方式 1、执法经济的利诱为根本原因 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即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
这些所谓的“钩子”即行政执法的协查人员,在执法利益的驱动下,设下圈套,利用公民的善良、同情心引诱公民“违法”,并把所设圈套称之为公民的犯罪证据而他们所做无非是提高所谓的业绩,想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拨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2、“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大多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方式可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第二种方式可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第三种方式可称作“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多数是以第三种表现形式出现的,那些所谓的执法人员,谎称自己突发疾病或者其他借口,利用当事人的同情心,在搭乘途中设下圈套,制造所谓的犯罪证据,而后又以暴力手段拘禁当事人,强行没收驾驶证等,最后又以“黑车”名义,罚款万元以上,达成他们肮脏的目的 三、上海“钓鱼执法”合法性探究 “钓鱼执法”可以说是警察圈套的变质,是政德败坏、不合法的行为我们国家并没有6http:///view/年12月15日 明确警察圈套的构成要件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刑法警察圈套的理论对“钓鱼执法”事件合法性进行探究 执行主体并非行政工作人员 在美国法中警察圈套的主体必须是司法、行政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要求其主体必须适格,普通公民不得滥用国家公权力,设下陷阱,对他人公民权造成损害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警察圈套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应注意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即使是雇佣关系的协查人员即“钩子”,也应注意国家公权力的实行,而不是造成恶劣影响,使国家形象受损 而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该交通执法大队的负责人又称他们并没有雇佣人员,而那些协查人员只是“有正义感的公民”如果此言非虚,那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更不具有合法性,它的实行主体只是普通公民,并没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更不具有特殊权利,那么那所涉及的只是普通公民对其他公民的恶意陷害,甚至是暴利胁迫,而不是所谓的“正义感”。
如果当事人在恶意陷害下有违法行为,那些“正义感的公民”也必须承担教唆犯或共犯的责任 当事人无犯罪心理 “钓鱼执法”的当事人只是普通公民,并不存在犯罪意图,他们只是在他人危机时刻伸出援助之手的好心人而就是这些普通公民却因为执法人员的恶意引导,误入陷阱,而致使自己陷入僵局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大多数的车主、司机、驾驶员,都是被类似疾病、生产等借口蒙骗,当他们好心帮忙时候却遭到“黑车”的惩处像这些事件的当事人,都是普通的公民,并没有拉“黑车”的意图,他们只是好心搭载,却无辜受牵连 执行人员具有引诱的行为 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有引诱行为,迫使当事人实行犯罪,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警察圈套的意义在于侦查实践中对于那些有明显犯意,并确定会有犯罪行为的人,加以诱导犯罪并予以逮捕而“钓鱼执法”中,案件当事人只是普通公民,没有犯罪行为,甚至没有犯罪意图,只是在公共道德的基础上旅行公民的义务,帮助有困难的人然而执行人员,却利用当事人的同情心,引诱其“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