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防治水规定学习体会.ppt
142页《煤矿防治水规定》学习体会,山东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培中心王运福18805306098,,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三、水体下采煤四、水体上开采五、防水煤(岩)柱留设六、水闸门与水闸墙七、井下探放水八、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做好的工作九、有关审批事项,主要内容:,《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颁发,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内容有十章共142条,包含了《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内容,总结了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强化了防治水基础工作,突出了老空水害防治,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规定》明确了立法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定位等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一)水害防治基本原则和综合治理措施 《规定》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先探后掘:是指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过导水断层前,必须预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不造成灾害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防:指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修建防水闸门、防水墙等堵:指注浆封堵有突水威胁含水层、导水构造疏:指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对煤层顶板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体)进行疏干开采排:指按设计建立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截: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截流治理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十六字原则”重点是预测预报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工作的基础,要相信科学、尊重科学,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听取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基层单位要认真落实技术负责人签发的水害预报通知书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是要求我们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树立正确的水害防治理念,不要老是停留在对现有资料的分析,不能纸上谈兵,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由事故处理向超前治理、由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的转变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二)岗位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规定》第4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山东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煤矿企业集团、各煤矿必须配备水害防治专职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2、防治水机构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第5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第130条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规定》第130条停产整顿、罚款50—100万元;负责人3—5万元),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可配备1—3人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专门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要设立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 《 煤矿企业集团、煤矿要成立水害防治办公室,配齐相关人员,负责水害防治日常工作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3、专门探放作业队伍、注浆专业化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规定》第5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规定》第85条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化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任务较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地测科人员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井),井下探水注浆任务重的矿区(井),必须建立注浆专业化、探放水专业化队伍。
专用探放水设备:《规定》第95条规定井下探放水应当作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规定》第138条,停产整顿,罚款10—5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1—3万元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4、水害防治管理制度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四种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47条: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第49条: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井下人员制度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4、水害防治管理制度第8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企业、矿井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要用公司、煤矿的正式文件进行下发,要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确保职工能自学遵守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5、防治水计划第7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长期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不断修改完善规划规划的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中长期规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6、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1)地质报告:井田地质、建井地质报告应有相应防治水内容《规定》第132条给予警告,罚1—3万元,负责人罚1万元以下) 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是矿井设计的依据《矿井地质规程》规定勘探工程竣工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地质勘探报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要求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6、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1)地质报告建井设计:是指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设计中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根据受水害威胁情况,编制专门的防治水分析报告,经专家论证后由煤矿企业批准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规程》规定,在新井移交生产前半年,由建井施工单位和接收单位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建井地质报告》编制工作。
《建井地质报告》区域范围主要是建井阶段实际开拓区域《建井地质报告》要经过评审、备案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6、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2)防治水图件:5种,数字化图件,半年修正1次 ( 《规定》第132条给予警告,罚1—3万元,负责人罚1万元以下) 在上述1、2中,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5种图件见下页),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防治水五种基本图件(具体内容见附录一):(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3)基础台帐: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半年修正1次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4)新建矿井:共5种图件、资料,移交生产单位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一起),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5)闭坑报告:(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6)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第19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分步实施:第一步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数据库、计算机绘图等;第二步建立水文地质数据自动化采集、计算评价、预测预报等7、水害情况的查明第8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停产整顿、罚款50—10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10—15万元)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停产整顿,罚款150—200万元;负责人罚款12—15万元),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7、水害情况的查明 对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理解:(1)在新矿区、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等范围内,水文地质勘探工程尚未结束、成果资料尚未组织审查验收,不得进行开拓掘进等活动;(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含水构造、隐伏性陷落柱情况不明晰,老巷及老空、老窑积水情况未查清,不得进行采掘活动3)就是含水构造、隐伏性陷落柱情况很明晰,老巷及老空、老窑积水情况已查清,也要在进行工程治理和探放水工作达到效果经验收后,才能进行采掘作业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煤矿安全规程》: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 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基本要求,7、水害情况查明第26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第133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