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二级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修订.pdf
9页一级、二级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素质,增强消防专业技术 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事消防设 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 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对应级别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 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 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 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实行指导、监督和检 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 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 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 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 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 作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 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 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 参加相对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 年,其中从事 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 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 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 本科学历,工作满5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 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 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 年,其中从 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 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 或者学位,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 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 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对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对应增加1 年。
第十三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 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 3 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 技术工作满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 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对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 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对应增加1 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 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 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 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能够相对应 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 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 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 人员,理应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 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 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理应当 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理应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 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 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 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理应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 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理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 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理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理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颁发、送达相对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 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是相对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 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理应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 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 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 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 师理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对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理应即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 册相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 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理应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理应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展开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 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除 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除 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 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水平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 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即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 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使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 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 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水平,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 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 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使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即时发现和解决一 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 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 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理应由相对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对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 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对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实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 相对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持续更新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技术水平;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能够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对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 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对应级别专 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 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 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 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
